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許志祥、王美莉
- 原告洪駿瑋
- 被告泉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總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原 告 洪駿瑋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泉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志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總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美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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