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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許志祥

  • 原告
    洪駿瑋
  • 被告
    泉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原   告  洪駿瑋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泉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志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撤回書狀已於104 年12月14日送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撤回書狀已於105 年3 月18日送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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