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許志祥
- 原告洪駿瑋
- 被告泉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原 告 洪駿瑋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泉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志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撤回書狀已於104 年12月14日送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撤回書狀已於105 年3 月18日送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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