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唐啟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邱鶴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羅宏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聿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力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源照明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至六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上訴聲明第七項屬非財產權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97元(36,397+4,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