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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端宜

上訴人
即原告
唐啟澧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邱鶴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羅宏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力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光源照明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至六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上訴聲明第七項屬非財產權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97元(36,397+4,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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