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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彭洪英

原告
燕成祥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臻
訴訟代理人
李明昌
被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告
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芸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胡培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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