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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汪漢卿

上訴人
即原告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謝宏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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