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謝宏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