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
- 原告
- 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和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真律師
- 被告
- 蔡文裕
- 被告
- 心誠鎂行動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鄭傑升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家輝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胡培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