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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暫抗字第9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林秀圓

抗告人
東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百鍊
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
相對人
華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澔
相對人
蔡街
共同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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