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字第49號
- 聲請人
- 德商德司達染料分銷有限公司 (DYSTAR COLOURS DISTRIBUTION GMBH )
- 法定代理人
- Eric Hopmann
- 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代理人
- 洪振豪律師
- 代理人
- 楊益昇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千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松
- 第三人
- 丞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志鴻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