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姵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金棟 律師
- 被上訴人
- 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7 日本院104 年度民著上字第9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 萬元,同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 萬元,並訂於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實施。再者,原第二審法院就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1 項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雖於105 年1 月19日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僅為99,800元,未逾150 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