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 原告
- 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晨妤
- 訴訟代理人
- 蔡憶鈴律師
- 被告
- 雿霆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子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訓律師
- 被告
- 顏雿霆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玉律師
- 被告
- 漢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婕
- 訴訟代理人
-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