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林株楠
- 被告藝術網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株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孔輝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關於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關於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65 萬元,總計為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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