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民全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弘琦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惠美
- 相對人
- 致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民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營業秘密等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 日所為之104 年度司民全字第6 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4 年度司民全字第6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