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民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多加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吉
- 相對人
- 弘琦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民全字第4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