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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李維心熊誦梅蔡如琪

104 年度民上再更㈠字第1 號

再審原告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再審被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平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所為之104 年度民上再更㈠字第1 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裁定」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79 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原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499 條第1 項規定,以本院無管轄權,裁定移送最高法院在案,亦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908 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之再審聲請,本院前開判決正本主文欄贅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9 號裁定」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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