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上再更㈠字第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澤民、共同、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阿平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民上再更㈠字第1 號再 審 原 告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再 審 被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阿平 訴 訟 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所為之104 年度民上再更㈠字第1 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裁定」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79 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原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499 條第1 項規定,以本院無管轄權,裁定移送最高法院在案,亦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908 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之再審聲請,本院前開判決正本主文欄贅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79 號裁定」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