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他上字第1號

返還加盟金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曾啟謀熊誦梅林秀圓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律詔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被上訴人
李國禎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伊婷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智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陳律詔(下稱陳律詔)係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違反雙方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簽訂之美甲連鎖加盟合約(下稱系爭加盟合約)第1 、3 、4 、6 、9 、11條之約定,乃依系爭加盟合約第14條之約定解除契約,並依上開約定及民法第259 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返還保證金等情。是以,依陳律詔之主張,本件並非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故自非由本院管轄,並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