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安妮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 法定代理人
- James M. Beslity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許修豪律師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鍾薰嫻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彭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年十二日所為103 年度民暫字第13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債務人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104 年1 月12日103 年度民暫字第13號裁定准許之,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