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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彭洪英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妮
聲請人
即債權人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James M. Beslity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鍾薰嫻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彭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年十二日所為103 年度民暫字第13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債務人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104 年1 月12日103 年度民暫字第13號裁定准許之,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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