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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李明桂、詹壹竹、李曉青

  • 被告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育丞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冶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沅大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聯瑩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育丞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壹竹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沅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 因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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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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