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 即被告
- 聯瑩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芬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育丞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桂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詹壹竹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沅大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曉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 因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