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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范智達

上訴人
即被告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即被告
聯瑩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上訴人
即被告
育丞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桂
上訴人
即被告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壹竹
上訴人
即被告
沅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 因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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