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李佳鴻
- 被上訴人
- 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書輔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第三審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收受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期限,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