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鑫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青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克羅司門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1,384,1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68,348 元,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