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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蔡惠如林秀圓李維心

上訴人
鑫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青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克羅司門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1,384,1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68,348 元,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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