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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彭洪英

上訴人
伊澤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湯沃鳴
被上訴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送達代收人
藍孟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7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470 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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