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彭洪英

上訴人
伊澤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湯沃鳴
被上訴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送達代收人
藍孟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7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47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7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關於「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9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0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