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伊澤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湯沃鳴
- 被上訴人
-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 法定代理人
- Mayank VAID
- 送達代收人
- 藍孟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7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47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7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關於「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9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0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