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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彭洪英

上訴人
伊澤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湯沃鳴
被上訴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送達代收人
藍孟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7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47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7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關於「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9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0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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