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原 告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英聖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李文傑律師 廖雍倫律師 劉倫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玄昆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0 元,尚欠164,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