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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英聖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李文傑律師

 廖雍倫律師

 劉倫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玄昆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0 元,尚欠164,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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