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 原告
-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林英聖
- 訴訟代理人
-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李文傑律師
廖雍倫律師
劉倫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玄昆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0 元,尚欠164,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