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 INC.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章財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初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郁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仙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寶成
- 複代理人
- 吳俐瑩律師
- 輔佐人
- Steven G.Austin
- 被上訴人
- 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飛龍
- 被上訴人
- HUMO Laboratory, Ltd.(慧萌株式会社)
- 法定代理人
- 川嶋基弘
- 被上訴人
- 神力美惠子(即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神力純平(即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神力翔平(即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洪振豪律師
楊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神力美惠子、神力純平、神力翔平同為被上訴人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及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上訴人於104 年2 月17日提起上訴後,本件被上訴人神力洋一於104 年8 月20日(平成27年8 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神力美惠子、神力純平、神力翔平3 人,有日本千葉市戶籍謄本影本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63 至364 頁),因其原委任有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上開上訴事件並不當然停止,嗣神力洋一之法定繼承人神力美惠子等3 人於106 年2 月8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362 頁),依上開規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