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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李維心熊誦梅蔡如琪

上訴人
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 INC.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章財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初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寶成
複代理人
吳俐瑩律師
輔佐人
Steven G.Austin
被上訴人
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飛龍
被上訴人
HUMO Laboratory, Ltd.(慧萌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川嶋基弘
被上訴人
神力美惠子(即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神力純平(即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神力翔平(即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洪振豪律師

  楊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神力美惠子、神力純平、神力翔平同為被上訴人神力洋一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及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上訴人於104 年2 月17日提起上訴後,本件被上訴人神力洋一於104 年8 月20日(平成27年8 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神力美惠子、神力純平、神力翔平3 人,有日本千葉市戶籍謄本影本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63 至364 頁),因其原委任有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上開上訴事件並不當然停止,嗣神力洋一之法定繼承人神力美惠子等3 人於106 年2 月8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362 頁),依上開規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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