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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輔佐人
曾景晃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
法定代理人
莊水吉
被上訴人
黃定方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法定代理人
謝連吉
被上訴人
林清和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法定代理人
陳瑜朗
被上訴人
莊水吉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法定代理人
宋汝堯
被上訴人
馬幼竹
被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被上訴人
金壽豐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被上訴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肇佑
被上訴人
涂夢俠
被上訴人
金之傑(金世添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金之怡(金世添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金之彥(金世添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6日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亦有明文可循。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又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8 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正,亦有本院審判系統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其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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