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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彭洪英

104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 號

上訴人
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潤
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柏仁律師
被上訴人
芝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于珍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第七段漏載「追加之訴應予駁回」、「追加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增加「追加之訴應予駁回」、「追加之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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