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 號
- 上訴人
- 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潤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芝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于珍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馬在勤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第七段漏載「追加之訴應予駁回」、「追加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增加「追加之訴應予駁回」、「追加之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