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 原告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 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翊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德沛律師
- 被告
- 祥裕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劉雅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鄧羽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