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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彭洪英

原告
王耀裕
被告
喬尼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年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濟陽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彭 洪 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 宇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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