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原 告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蔡孟祥 黃乃傑 呂紹凡律師 許瀞心律師 謝祥揚律師 洪珮瑜 被 告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指定代表人 張錦龍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游象敏 王瑤珮 蔡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劉康信」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代表人張錦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