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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銘晃

原告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孟祥
訴訟代理人
黃乃傑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瀞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被告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表人 張錦龍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游象敏

 王瑤珮

 蔡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劉康信」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代表人張錦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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