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 原告
-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正治
- 訴訟代理人
- 姜宜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乃傑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瀞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瑜
- 被告
-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表人 張錦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游象敏
王瑤珮
蔡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劉康信」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代表人張錦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