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 原告
- 台灣絕世好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晶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海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經洋律師
- 被告
- 普來美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蔣建忠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