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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靜雯

原告
台灣絕世好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晶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經洋律師
被告
普來美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蔣建忠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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