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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靜雯

原告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被告
金智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雲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輔佐人
時渝恒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4 年9 月8 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第2 項撤回對被告李雲琴之請求,對聲明第1 項利息起算日部分,減縮自104 年3 月26日起算,皆經被告等同意(本院卷㈡第19至20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因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並不甚礙被告等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亦皆得被告等同意,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2 、3 、7 款、第262條第1 項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中華民國第I262672 號「基於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5年9 月21日至114 年7 月18日止,詎自101 年11 月5日至今,被告金智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所製造販賣之「SAPIDO 3G/4G掌心型智慧雲端鋰電無線分享器(BRB72n)」、「SAPIDO15 0M 超值雲大天線無線分享器(RB-1802G3 )」、「SAPIDO30 0M 超高功率極速型無線分享器(BR270n)」等各款分享器商品(下稱系爭產品,原證4至18),經原告委託亞信專利法律事務所進行專利侵害鑑定,鑑定結果認被告公司之系爭產品均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對原告系爭專利權構成侵害。原告委託律師發函限期被告公司及其當時法定代理人孫秀梅就其侵害系爭專利權行為出面協商,卻遭拒絕。

㈡爰針對102 年1 月1 日前之侵權行為訴之聲明第1 項之請求權基礎為修正前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針對102 年1 日1 日後之侵權行為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權基礎為修正後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針對102 年1 月1 日前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計算之依據為專利法第85條第1 項第2 款,針對102 年1 日1日後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計算之依據為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3 款;聲明第2 項之請求權基礎為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並停止製造販賣等行為及銷毀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

㈢原告所提合理權利金為每台系爭產品美金2.7 元(以匯率31.837折算新台幣為86元),約佔系爭產品平均售價新台幣977 元之8.8%,此係參照近年來之台灣通訊產業整體產值各年度成長率(近4 年之年成長率平均為11% ),復考量系爭專利於系爭產品之應用程度、被告公司之市場地位及系爭產品之市場佔有率等情況所定。

㈣並聲明:⒈被告公司與被告李雲琴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00 萬元,及自104 年3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原告中華民國第I262672 號「基於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發明專利之物品,並應將現有存貨全數銷燬。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等則以下列等語置辯:

㈠引證2 、5 、6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引證2 說明書第4 頁之「發明背景」第1 至6 行業已揭示「網路系統管理員可透過遠端伺服器(remote server ),將另一端的電腦系統喚醒」,其中,遠端伺服器(即相當於系爭專利案之界面裝置)通常係設置於一界面裝置並連結於不同之網路系統。引證5 說明書第13頁第19行至第22行中敘述,互動裝置110 與遠端電腦120 藉由網路118連結時,本地電腦102 可透過遠端電腦120 進行開機。引證5 第10頁第2 至10行中已敘述互動裝置110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界面裝置)係可連接或不使連接至此同一網路118 或其他未顯示出之網路,且網路118 可屬各種不同之形式,諸如區域網路(LAN )或包括網際網路之廣域網路(WAN ),且使用者係位於遠端電腦120 處,以及係透過網路118 和互動裝置110 ,來遠端管理該本地電腦102 ,故引證5 業已揭示互動裝置110 可連結於不同形式之網路。引證6 說明書第9 頁第2 至6 行及第11頁第9 行至20行亦敘述可藉由遠端電腦進行控制開機程序。引證6第10頁第2 至7 行亦已敘述系統管理伺服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界面裝置)可透過區域網路(Local AreaNetwork )或企業內網路(Intranet)連接,而操控電腦151 輾轉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連接到系統管理伺服器131 ,故系統管理伺服器131 與系爭專利案之界面裝置相同,同樣可同時實施於一網際網路及一區域網路,均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基於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係實施於同時銜接一第一網路100 與一第二區域網路200 之一界面裝置300 。」之技術特徵。

⒉引證5 說明書第8 頁第7 至16行已揭示具有互動裝置,其具有一處理裝置,處理裝置可建立一IP位址,以如其說明書第8 頁第11至14行所述,藉可於網路進行資料之傳輸,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界面裝置300 具有一個從該第一網路100 可以連結到該界面裝置300 之網路地址。」之技術特徵。

⒊引證5 說明書第11頁末7 行揭示遠端電腦120 可藉由安裝對應於互動裝置110 之專屬應用程式,或透過網際網路瀏覽器以連結至互動裝置110 ;遠端電腦120 係透過網路118 ,諸如:區域網路或網際網路之廣域網路連結至互動裝置已見於前述,而互動裝置110 所傳輸之螢幕圖框資料即可顯示於遠端電腦120 之顯示螢幕134 ,而顯示螢幕134中所呈現者即為「操作界面」。引證5 說明書第12頁第1行至第13頁第12行所述,該「操作界面」可供使用者透過鍵盤畫滑鼠予以操作顯示螢幕134 中呈現互動裝置110 所傳輸之螢幕圖框資料。其遠端電腦120 即均等於系爭專利案中所述之「運算裝置110 」主要係連結於「操作界面」。引證5 說明書第11頁第15至17行亦敘述「互動裝置110與遠端電腦120 之間,可能會利用到各種不同之資料傳輸通訊協定,諸如網際網路常用之TCP/IP通訊協定。」。引證6 說明書第12頁第1 至10行揭示系統管理伺服器131 、42具有一網站互動介面(web interactive interface )422 ,例如ASP (Active Server Page)、JSP (JavaServer Pages)、PHP (Hypery ext Preprocessor)或各種perl, C,Pascal, 組合語言等撰寫的CGI (Common Gateway Interface),其即為「操作介面」。引證6 說明書第12頁末3 行至第13頁第2 行亦敘述使用者可透過瀏覽器連接到系統管理伺服器42之網站互動介面422 ,如引證6 第7 圖(a )及第7 圖(b )之畫面(即系爭專利所稱之「操作界面」)。引證6 說明書第9 頁末6 行至第10頁第7行,以及圖式第1 圖中已敘述,操控電腦151 、153 及遠端電腦101 、103 、105 皆係透過網路17連接至系統管理伺服器131 ,且網路17可為同一區域之網路或多個網路之組合,故使用者自可由操控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透過前述之瀏覽器連結至系統管理伺服器131 。引證6 說明書第13頁第12至14行亦敘明可透過系統管理電路442 可透過TCP/IP等協定進行資料之傳輸,使用者可藉由如第4 圖所示之操控電腦40(即系爭專利之運算裝置110 ),藉由瀏覽器402 連接至系統管理伺服器42(系爭專利案之界面裝置300)之網站互動介面422 ,且其之間可藉由適當之通訊協定連結者,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1 )提供一操作界面,並等待一使用者從與該第一網路100 有連結之一運算裝置110 ,藉由該運算裝置110 所安裝與該操作界面相容之一應用程式,以一適當之通訊協定經由該第一網路100 與該界面裝置300 連結。」之技術特徵。

⒋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參其說明書第6 頁第5 行至第7 頁第14行)中已敘述指定MAC 位址即可連結並喚醒欲開機之電腦。又引證2 說明書第5 頁第8 行至第6 頁第14行亦敘述MAC 單元,其具有MAC 位址以供進行指定並接受喚醒之指令。引證6 說明書第9 頁末6 行至第10頁第7 行,以及圖式第1 圖中已明確敘述,遠端電腦係可位於區域網路(Local Area Network)。引證6 說明書第12頁末3 行、第13頁第1 至2 行及圖式第7 圖(a )中業已呈現使用者可藉由操控電腦40(系爭專利之運算裝置110 ),藉由瀏覽器402 連接至系統管理伺服器42(系爭專利案之界面裝置300 )之網站互動介面422 ,並選定所欲操控之遠端電腦44,遠端電腦44必定具有可供系統管理伺服器42定向之位址以供進行連結及資料傳輸。引證6 說明書第14頁第11 至20 行中已揭示系統管理伺服器42係透過IP位址與遠端電腦44連結,故當由網站互動介面422 ,並選定所欲操控之遠端電腦44時,即如同對應指定該遠端電腦44之IP位址,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2 )接受該使用者指定之一MAC 位址,該MAC 位址係對應於該第二區域網路200 內支援網路喚醒功能之一電腦14。」之技術特徵。

⒌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說明書第6 頁第5 行至第7 頁第14行),已承認「依據網路喚醒之協定以及該MAC 位址準備並傳輸一網路喚醒封包至區域網路」係屬習知技術。引證2 說明書第6 頁第6 至23行亦已敘述可依據選定之MAC 位址,使網路系統之遠端傳送之一魔術封包(magic packet)或是樣式匹配封包(pattern match packet)給網路介面卡100 ,而當網路介面卡100 已設成可接收網路喚醒之狀態後,MAC 單元102 一接收到魔術封包或樣式匹配封包,則隨即傳送一喚醒事件(wake up event )訊號至南橋110 以喚醒電腦系統。證據5 說明書第13頁第18至22行亦敘述本地電腦102 ,可以其透過USB 埠109 所提供之開機程序,由其遠端電腦120 之一媒體源來開機,其均等於系爭專利案所請之網路喚醒封包,且係可傳輸到位於區域網路中被指定欲開機之電腦位址。引證6 說明書第15頁第5 至10行亦說明使用者可透過網路操控遠端電腦,此操控不但及於開機程序及設定的文字模式,更能以同一介面,繼續及於後續之圖形模式的操控,其均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網路喚醒封包,且係可傳輸到位於區域網路中被指定欲開機之電腦位址,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3 )依照網路喚醒之協定以及該MAC 位址準備一網路喚醒封包,對該第二區域網路200 廣播該網路喚醒封包。」之技術特徵。

㈡被告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依據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示,係以方法為申請之標的,是以,若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則被告所製造系爭產品本身必須單獨實現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所有步驟要件,或被告所製造之產品係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所有步驟要件所製造,方可謂被告所製造之系爭產品本身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而構成侵害,惟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技術特徵而言,其係請求一種「基於網路喚醒遠端電腦開機『方法』」,而非請求「基於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之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請求保護執行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顯非產品之製造方法,更非請求保護其結構特徵;就被告所製造之系爭產品本身而言,其皆係一種網路分享器「結構」,其製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無涉,且在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經請求保護結構特徵之情形下,被告所製造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無可比對,故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專利範圍。

㈢縱被告所製造之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惟原告並未就其所受損害估算之合理權利金進行舉證。且縱使被告所製造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被告僅需將系爭產品內載入之涉及系爭專利之程式刪除即可保障原告之權利,即足以保障原告之權利,達到妨害除去之目的,並無將系爭產品之存貨全數銷毀之必要。被告所販售之系爭產品係為諸多電腦應用程式之載體、硬體設備,系爭專利係該載體、硬體設備內其中一個電腦應用程式而已;易言之,被告所販售之商品或待販售之商品中,並不單單只有一個電腦程式而已,還有諸多與原告無關之電腦應用程序,原告憑何得以要求被告將現有存貨全數銷毀,原告要求將被告現有存貨全數銷毀,亦即銷毀被告所有之全部載體,顯然嚴重超越保護系爭專利權之合理方式,也嚴重損及被告之財產權,自應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㈣原告固然以美金2.7 元作為計算被告侵害系爭專利之合理權利金,但原告就此並未盡舉證責任,原告是否曾授權系爭專利予他人,授予他人系爭專利之權利金如何計算,授權關係之合理權利金之估算方式為何,原告所謂之「美金2.7 元合理權利金」是否經過專利機關之估算,原告均未舉證,因原告並無生產、銷售任何存有該電腦應用程序系爭專利之產品,是以原告絕無可能發生任何商業上、經濟上之實質損害。

㈤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下列事實,有各該證據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21至22頁),自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於94年7 月19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基於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發明專利(即系爭專利),經審查核准後發給第I262672 號專利證書,專利期間自95年9 月21日起至114 年7 月18日止(見原證1 ,本院卷㈠第14頁)。

㈡原證4 至原證18之「SAPIDO」無線分享器確實係由被告公司、製造販售予他人所施作(見本院卷㈠第47至115 頁)。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1A「一種基於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係實施於同時銜接一第一網路與一第二區域網路之一界面裝置,」、1B「該界面裝置具有一個從該第一網路可以連結到該界面裝置之網路地址,」1C「提供一操作界面,並等待一使用者從與該第一網路有連結之一運算裝置,藉由該運算裝置所安裝與該操作界面相容之一應用程式,以一適當之通訊協定經由該第一網路與該界面裝置連結;」、1D「接受該使用者指定之一MAC 位址,該MAC 位址係對應於該第二區域網路內支援網路喚醒功能之一電腦;以及」、1E「依照網路喚醒之協定以及該MAC 位址準備一網路喚醒封包,對該第二區域網路廣播該網路喚醒封包。」等5 個要件。

五、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下(本院卷㈡第22、78頁):

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而構成侵害?

㈡證據2 、證據5 、證據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㈢原告依修正前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第3 項及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3 項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排除、防止侵害如訴之聲明第2 項,並回收及銷燬侵權物品如訴之聲明第2 項,是否有據?

㈣原告依修正前專利法第84條第2 項及第85條第1 項第3 款、專利法第96項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3 款、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訴之聲明第1 項所示金額,是否有據?

六、得心證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存在,本院就此抗辯應自為判斷。查系爭專利係於94年7 月19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95年9月21日公告等情,有中華民國專利公報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4頁),因此,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92年專利法)。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92年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 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4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主張系爭專利無效之人(即被告)附具證據證明之。又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3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2 至13項為直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是本件僅就第1項為論述,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提出一種遠端開啟電腦的方法,此方法係實施於一介於一第一網路(例如公眾網際網路)、以及一第二區域網路(例如企業或住家內部的區域網路)之間的界面裝置內。本方法提供一操作界面(例如網頁界面)以供使用者以一適當的通訊協定經由第一網路連結與登入此界面裝置;本方法然後接受使用者指定一位於第二區域網路內、支援網路喚醒的電腦的MAC 位址;最後本方法依照此MAC 位址準備網路喚醒封包,並對第二區域網路傳送此網路喚醒封包,致使該電腦於收到此網路喚醒封包後自動開機。(見本院卷㈠第18頁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文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內容如下:第1 項:一種基於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係實施於同時銜接一第一網路與一第二區域網路之一界面裝置,該界面裝置具有一個從該第一網路可以連結到該界面裝置之網路地址,該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⑴提供一操作界面,並等待一使用者從與該第一網路有連結之一運算裝置,藉由該運算裝置所安裝與該操作界面相容之一應用程式,以一適當之通訊協定經由該第一網路與該界面裝置連結;⑵接受該使用者指定之一MAC 位址,該MAC 位址係對應於該第二區域網路內支援網路喚醒功能之一電腦;以及⑶依照網路喚醒之協定以及該MAC 位址準備一網路喚醒封包,對該第二區域網路廣播該網路喚醒封包。

㈢本件引證案之說明:

⒈引證2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㈠第187至198頁):

⑴引證2為92年1 月1 日公告之之我國第515995號「將電腦系統規劃成可網路喚醒的方法」專利案,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7 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引證2 係一種將電腦系統規劃成可網路喚醒的方法,包括:執行一Pre-ACPI(Pre-Advanced Configuration and Power Interface, Pre-ACPI)程序,將一核心電源啟動一時間間隔。於固定時間間隔內,取用一PCI 時脈訊號,以及使用PCI 時脈訊號載入一以太網路辨別碼(Ethernet ID ),以將一南橋晶片設定成可接收一喚醒事件(wake up event )的待命模式(standby mode),可以省去傳統作法中所需之振盪器,且並不需要開機程序即可將電腦設定成可接受網路喚醒的狀態,而且更可以解決傳統作法中,因為不正常關機所引起的電腦系統無法由網路喚醒的情形。(參引證2 專利說明書第2 頁中文發明摘要,本院卷㈠第188 頁),且微軟(Microsoft )公司已發展出網路喚醒機制,使得網路系統管理員可透過遠端伺服器(remote server ),將另一端的電腦系統喚醒。此電腦系統所使用之網路介面卡(Network Interf acecard,NIC)則必須具有讓遠端伺服器喚醒的能力(ability),方使得電腦系統具有上述功能。(參引證2 專利說明書第4 頁【發明背景】,見本院卷㈠第188 頁反面)。

⒉引證5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㈠第225至246頁):

⑴引證5 為93年10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0419369 號「於本地電腦與遠端電腦間建立互動之系統與方法」專利案,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7 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引證5 係一些在設置上可藉由傳輸一本地電腦所產生之螢幕圖框而供一遠端電腦觀看來遠端管理此本地電腦的方法和裝置。其螢幕圖框資料在取得上,可藉由數位化上述本地電腦之類比視訊輸出,以及接著自此數位化之視訊擷取圖框,或者藉由直接擷取自上述本地電腦之數位視訊輸出擷取圖框。此外,透過上述遠端電腦之滑鼠和鍵盤等使用者輸入裝置,將可與上述之本地電腦建立互動,彼等信號係使回傳給該本地電腦,藉以改變此本地電腦所產生而接著使回傳給上述遠端電腦以供顯示之螢幕圖框。(引證5 專利說明書第3 頁中文發明摘要,見本院卷㈠第226頁),其實施例的應用有關之環境,係顯示在第1 圖中。此環境通常係包括一要做遠端管理之本地電腦102 。有一互動裝置110 ,係佈置在一網路118 與此本地電腦102之間。有一遠端電腦120 ,係使鏈結至該網路118 ,以及該本地電腦102 ,可使連接或不使連接至此同一網路118 或其他未顯示出之網路。此網路118 可屬各種不同之形式,諸如區域網路("LAN" )或包括網際網路之廣域網路("WAN" )。一使用者係位於遠端電腦120處,以及係透過網路118和互動裝置110,來遠端管理該本地電腦102 。(參引證5 專利說明書第10頁,見本院卷㈠第229 頁反面),在其互動裝置110與遠端電腦120 間之網路118 上面建立一配線時,其本地電腦102 ,可以其透過USB 埠109 所提供之開機程序,由其遠端電腦120 之一媒體源來開機。(參引證5 專利說明書第13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二所示)。

⒊引證6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㈠第247 至260 頁):

⑴引證6 為94年4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231427 號「操控遠端電腦之方法與系統」專利案,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4年7 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引證6 係一種兼具文字模式與圖形模式操控遠端電腦的三層式架構。在遠端電腦與瀏覽器間安置系統管理伺服器。首先,使用者透過瀏覽器選定遠端電腦。此瀏覽器與系統管理伺服器溝通,而系統管理伺服器則與遠端電腦經由頻帶外通道溝通。遠端電腦據此將文字操控資料經由系統管理伺服器轉向到瀏覽器。此外,遠端電腦的IP位址亦傳送到瀏覽器。瀏覽器接著便利用此IP位址存取遠端電腦的圖形伺服端,以進行圖形模式的遠端操控。(參引證6 專利說明書第3 頁中文發明摘要,見本院卷㈠第248 頁反面)其第1 圖係例示依據引證6 之實施例的架構。一個以上的遠端電腦101, 103, 105 連接到網路17上,此外,一個以上的系統管理伺服器131, 133, 以及一個以上的操控電腦151, 113亦連接到網路17上。系統管理者藉由操控電腦151 或操控電腦153 ,經由系統管理伺服器131或系統管理伺服器133 ,以操控遠端電腦101 、遠端電腦103 ,以及遠端電腦105 。在實作引證6 時,此網路17可為同一區域之網路,當然,此網路17也可為多個網路之組合。舉例來說,遠端電腦101 與系統管理伺服器131 可透過一區域網路(Local Area Network)或企業內網路(Intranet)連接,然後,操控電腦151 輾轉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連接到系統管理伺服器131 。在其第4 圖的例子中,系統管理伺服器42具有一網站互動介面(web interactive interface )422 ,例如ASP (Active Server Page)、JSP (Java Server Pages )、PHP (Hyperyext Preprocessor)或各種perl, C, Pascal,組合語言等撰寫的CGI (Common Gateway Interface)。除了網站互動介面422 外,系統管理伺服器42亦包括文字模式轉向服務426 與圖形模式轉向服務424 。必須指出的是,此處的網站互動介面422 、文字模式轉向服務426 與圖形模式轉向服務424 未必要安置在同一機器上,而可分別安裝在多部機器上。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三所示。

㈣引證2 、引證5 、引證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5個要件,已如前述之兩造不爭執事項四、㈢所載。

⒉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 :

⑴經將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為比較,由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揭示「網路喚醒(Wake on LAN, WOL)是目前絕大多數電腦都內建的功能。只要網路卡在封包資料的任何地方中,發現一個特殊的片段,而這個片段包含連續六個位元組的'FF'(十六進位數字)、以及之後共重覆十六次的網路卡本身的MAC 位址,網路卡就會透過其與主機板所連接纜線將電腦開機。這個特殊片段可以包在任何第三層協定的封包中,例如包在TCP/IP、UDP 、IPX 的封包中,如此一來網路喚醒封包便可以透過路由器(router )、交換器(switch)傳送。亦即只要在任何協定封包的資料部份填上'FFFFFFFFFFFF'+16次所欲開機電腦的MAC 位址,就可利用該協定作出一個使用該協定的網路喚醒封包。」(參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所載,見本院卷㈠第18頁),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基於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其中「網路喚醒」技術特徵為絕大多數電腦都內建的功能,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⑵經將引證6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為比較,由引證6 專利說明書第9 頁揭示一種操控遠端電腦的方法與系統,由頻帶外(out-of-band )通道所提供之主機板管理控制(BMC )晶片取得文字操控資料,包括在遠端電腦開機、重置或設定時之畫面資料之技術特徵(見本院卷㈠第251 頁),以及引證6 之圖式第1、4 圖(如附圖三所示)與其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2至7行 揭示「此網路17可為同一區域之網路,當然,此網路17也可為多個網路之組合。舉例來說,遠端電腦101 與系統管理伺服器131 可透過一區域網路(Local Area Network)或企業內網路(Intranet)連接,然後,操控電腦151 輾轉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連接到系統管理伺服器131 。」(見本院卷㈠第251 頁反面)之技術內容,可知其中引證6 第1 及第4圖所揭示之「系統管理伺服器42、133 」及其說明書上揭段落所揭示之系統管理伺服器131 之技術內容,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面裝置」之技術特徵,又引證6 之說明書上揭段落所揭示之網際網路(Internet )」之技術內容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網路」之技術特徵,再由引證6 之說明書上揭段落所揭示之區域網路(Local Area)之技術內容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二區域網路」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A之「一種基於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係實施於同時銜接一第一網路與一第二區域網路之一界面裝置,」,除「網路喚醒」技術特徵已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所揭示外,皆為引證6 所揭示。

⒊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B :經將引證6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B為比較,由引證6 專利說明書第12頁末3 行記載:「使用者使用瀏覽器透過網際網路,連接到系統管理伺服器42的網站互動介面422 ,而在其瀏覽器上讀到第7 圖(a) 的畫面」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52 頁反面),可知引證6 第7 圖(a)瀏覽器之網址列所呈現之「http://remote_control.X.com 」網址(見本院卷㈠第260 頁)即為該系統管理伺服器42之網域名稱,且網域名稱等同於網路地址為電腦資訊所屬技術領域者,所知之通常知識,是引證6 之「系統管理伺服器42」技術內容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界面裝置」之技術特徵;又引證6 之「網際網路」之技術內容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網路」之技術特徵;再者引證6 第引證6 第7圖(a)瀏覽器之網址列所呈現之「http://remote_control.X.com」之技術內容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B「網路地址」之技術特徵,且引證6 第7 圖(a) 的畫面亦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B之「該界面裝置具有一個從該第一網路可以連結到該界面裝置之網路地址」,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B之「該界面裝置具有一個從該第一網路可以連結到該界面裝置之網路地址,」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6 之技術內容所揭示。

⒋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C :經將引證6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C為比較,由引證6 第12頁末3 行揭示「使用者使用瀏覽器透過網際網路,連接到系統管理伺服器42的網站互動介面422 ,而在其瀏覽器上讀到第7 圖(a) 的畫面。使用者選擇一遠端電腦。」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㈠第252 頁反面),及引證6 第4 圖與其說明書第13頁第12至14行揭示「然後,系統管理電路442 經由頻帶外通道,透過TCP/IP等協定將文字模式之操控資料,傳回文字模式轉向服務426 (步驟508 )。」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㈠第253頁),其中引證6 之「網站互動介面422 」、「操控電腦40」、「瀏覽器402 」、「TCP/IP等協定」等技術內容可可分別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C之「操作界面」、「運算裝置」、「應用程式」、「通訊協定」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C「提供一操作界面,並等待一使用者從與該第一網路有連結之一運算裝置,藉由該運算裝置所安裝與該操作界面相容之一應用程式,以一適當之通訊協定經由該第一網路與該界面裝置連結;」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6之技術內容所揭示。

⒌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D、1E:又如前所述之系爭專利要件1A⑴之技術特徵比對,可知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亦即只要在任何協定封包的資料部份填上'FFFFFFFFFFFF'+16次所欲開機電腦的MAC 位址,就可利用該協定作出一個使用該協定的網路喚醒封包。」之技術內容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D、1E「接受該使用者指定之一MAC 位址,該MAC 位址係對應於該第二區域網路內支援網路喚醒功能之一電腦;以及依照網路喚醒之協定以及該MAC 位址準備一網路喚醒封包,對該第二區域網路廣播該網路喚醒封包。」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D、1E為其所屬技術領域者在申請前已知之先前技術,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1E之技術特徵已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所揭露。又引證2 第5 頁第8 行至第6 頁第14行已揭示「在傳統之網路介面卡100 中,當要將網路介面卡100 之MAC單元102 設定成可接收網路喚醒(wake up on LAN)之狀態時,MAC 單元102 必須執行載入EEPROM 106中之以太網路辨別碼的動作。…網路喚醒可藉由下列兩種方式來達成:其分別為使網路系統之遠端傳送之一魔術封包(magic packet)或是樣式匹配封包(pattern matchpacket) 給網路介面卡100 。當網路介面卡100 已設成可接收網路喚醒之狀態後,MAC 單元102 一接收到魔術封包或樣式匹配封包,則隨即傳送一喚醒事件(wake upevent)訊號至南橋110 以喚醒電腦系統。」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㈠第189 頁),是引證2 亦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基於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及「接受該使用者指定之一MAC 位址,該MAC 位址係對應於該第二區域網路內支援網路喚醒功能之一電腦;依照網路喚醒之協定以及該MAC 位址準備一網路喚醒封包,對該第二區域網路廣播該網路喚醒封包。」之技術特徵亦為引證2 之技術內容所揭示。

⒍再者,就技術領域關連性而言,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中所載「一種透過網路從遠端開啟電腦的方法,尤其是有關於利用網路喚醒功能達成遠端開啟電腦的方法」(見本院卷㈠第18頁),又證據6 目的係提供一種操控遠端電腦的方法與系統,藉此,使用者能夠透過網路同時進行遠端電腦的文字模式與圖形模式之監控,同時對照引證6 說明書第9 頁第2 至6行所載「此文字操控資料之內容則包括在遠端電腦開機、重置或設定時之畫面資料。」(見本院卷㈠第251 頁),引證6 與系爭專利同為從遠端開啟電腦的方法,兩者為相同之技術領域。引證5 亦與系爭專利同為遠端開機之方法,兩者為相同之技術領域。再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14至16行所載「解決了需要知道被開啟電腦的MAC 位址、IP位址、以及子網遮罩,才能夠利用網路喚醒的功能來達到遠端開機的困擾」(見本院卷㈠第42頁),比對引證6 第8 頁第12至18行所載「然而,由於遠端電腦在初始系統時,並無IP位址,而係使用機器識別碼,例如MAC 碼來定址。當資訊人員想要以圖形模式操控遠端電腦,則需要設定IP位址,此不但麻煩而且缺乏效率。這些都是現階段在操控遠端電腦的難題。反之,如果能夠設計出一種便利的遠端操控方法與系統,其能夠跨越文字模式與圖形模式,對於資訊系統的管理將能發揮重大的貢獻。」(見本院卷㈠第250 頁反面),,故兩者皆針對人為處理MAC 位址或IP位址之使用者親和性(user friendly )問題做使用者界面改善,可知引證6 與系爭專利兩者欲解決問題之性質相同。引證5亦提供一界面,使得使用者便於操控螢幕圖框資料,便於使用者操控遠端電腦,與系爭專利欲解決問題之性質相關。又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3 至11行所載「所有第二區域網路200 內、支援網路喚醒的電腦都可以被賦予一個名稱,然後這些名稱和它們對應電腦的MAC 位址都事先記錄在一個呈現於操作界面的電腦列表中,使用者是點選列表中所要開機的電腦210 的名稱,而非直接輸入其MAC 位址,以此來減輕使用者記憶MAC 位址的負擔。」(見本院卷㈠第44頁),比對證據6 第7 圖(a)與說明書第12頁末3 行至第13頁第2 行所載「舉例來說,使用者使用瀏覽器透過網際網路,連接到系統管理伺服器42的網站互動介面422 ,而在其瀏覽器上讀到第7圖(a)的畫面。使用者選擇一遠端電腦。接著,瀏覽器402向系統管理伺服器42發出選定之遠端電腦44之一操控資料轉向(console redirection )需求(步驟502 )。」(見本院卷㈠第252 頁反面至第253 頁),故兩者皆提供一界面予使用者可利用於遠端開啟電腦,引證6與系爭專利兩者功能或作用上相同。而引證5 亦提供透過USB 埠所模擬遠端操作,可利用於遠端開啟電腦,與系爭專利功能或作用上相同。

⒎又由引證6 第8 頁第12至18行所載「然而,由於遠端電腦在初始系統時,並無IP位址,而係使用機器識別碼,例如MAC 碼來定址。當資訊人員想要以圖形模式操控遠端電腦,則需要設定IP位址,此不但麻煩而且缺乏效率。這些都是現階段在操控遠端電腦的難題。反之,如果能夠設計出一種便利的遠端操控方法與系統,其能夠跨越文字模式與圖形模式,對於資訊系統的管理將能發揮重大的貢獻。」(見本院卷㈠第250 頁反面),則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引證6 在操控遠端電腦上可簡化輸入MAC 碼、IP位址操作等以便利資訊系統的管理,而引證6 第7 圖(a) 及(b) 所示瀏覽器畫面範例,供使用者選取遠端電腦A 、B 、C ,即為一操作界面,由主機板管理控制(BMC )晶片取得文字操控資料,包括在遠端電腦開機、重置或設定時之畫面資料,引證6 中已實質隱含關於系爭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引證5 亦提供透過一界面模擬遠端操作,可遠端開啟電腦,隱含關於系爭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由上可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實有將引證6 結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加以組合之合理動機。

⒏綜上所述,由引證6 結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係屬明顯。其中,將引證6中可簡化MAC碼、IP位址的輸入以便利資訊系統的管理之瀏覽器畫面範例,做為「界面裝置」之操作介面轉用並結合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網路喚醒」技術特徵,以使得任何使用者都可使用瀏覽器、以及此界面裝置的固定網路地址連結到此網頁,並將可以網路喚醒的電腦,其MAC 位址都以好記的名稱予以對應、記錄於一列表中,使用者從網頁列表中可直接點選所要開機的電腦,如同引證6 第7 圖(a) 所示,此界面裝置即代為發送網路喚醒封包而達成遠端開機的目的,如此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結合引證6 相關技術領域的「界面裝置」技術特徵,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引證2 、引證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則引證2、引證5 、引證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⒐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技術特徵主要為MAC 位址並不需要使用者事先記憶,而都是已內建好的資料提供使用者指定、且接受該使用者指定一MAC 位址是事先記錄在電腦列表中、又根據該MAC 位址所準備之網路喚醒封包的目的地位置亦採取事先設定好的方式,此乃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亦為系爭專利與習知技術主要之區別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無記載上述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記載之「指定該MAC 位址之方式」,參照系爭專利請求項1 附屬項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1、系爭專利請求項12,明白記載:「其中該使用者指定該MAC位址之方式,係由該使用者自一事先預備好之一電腦列表中挑選。」以及「其中該第二區域網路內每一支援網路喚醒功能之電腦於該電腦列表中具有一筆對應之記錄,該記錄至少包含該電腦之名稱、以及該電腦之MAC 位址。」;系爭專利請求項13更記載了「該使用者指定該MAC 位址之方式,係由該使用者手動輸入該MAC 位址。」(見本院卷㈠第20頁),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則係指其「指定該MAC 位址之方式」實則包含「電腦列表」與「手動輸入」,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指定該MAC 位址之方式」係以較上位之方式界定。又參酌引證6 目的係提供一種操控遠端電腦的方法與系統,藉此,使用者能夠透過網路同時進行遠端電腦的文字模式與圖形模式之監控,同時對照引證6說明書第9頁第2至6行所載「此文字操控資料之內容則包括在遠端電腦開機、重置或設定時之畫面資料。」(見本院卷㈠第251 頁),以及引證6 第8 頁第12至18行所載「然而,由於遠端電腦在初始系統時,並無IP位址,而係使用機器識別碼,例如MAC 碼來定址。當資訊人員想要以圖形模式操控遠端電腦,則需要設定IP位址,此不但麻煩而且缺乏效率。這些都是現階段在操控遠端電腦的難題。反之,如果能夠設計出一種便利的遠端操控方法與系統,其能夠跨越文字模式與圖形模式,對於資訊系統的管理將能發揮重大的貢獻。」(見本院卷㈠第250 頁反面),故引證6 第7 圖(a) 將習知中複雜的設定簡化為一鍵連結遠端電腦,可知引證6 不僅具備在遠端電腦開機等功能,並進一步教示MAC 碼、IP位址設定麻煩而且缺乏效率,更進一步地簡化設定,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指定該MAC 位址之方式」之下位方式「電腦列表」。是原告所述,並不可採。

七、綜上所述,引證2 、引證5 、引證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被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應撤銷事由等語,於法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97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6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告公司應停止製造、販賣、為販售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原告所享有中華民國第I262672 號發明「基於網路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之專利物品之行為並應將現有存貨銷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並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其餘爭點、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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