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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魏玉英

原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呂尚霖
輔佐人
楊盛安
被告
承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告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武藏
被告
劉訓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彬

洪聖濠律師

劉乃鳳律師

曾禎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6 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公告I373366 號『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及方法』(下稱系爭專利1 )、公告I412399 號『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裝置及方法』(下稱系爭專利2 )發明專利權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前曾向被告承傑有限公司(下稱承傑公司)採購「流體化床回收設備」(下稱系爭設備),關於系爭設備,被告承傑公司係向被告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承源公司)訂購。而其中,關於設計圖面部分,乃是由被告謝紹祖(被告承源公司實際負責人)以被告承源公司名義,委由原告前設計部經理游清亮設計產品。

(二)被告承傑公司於原告與福懋公司間調解程序中,亦曾於102 年12月18日當庭提出一份承傑公司未侵權說明書,內容除坦承為被告福懋公司施作設備、游清亮參與設備施工設計等情外,並有敘及其製造銷售之「流體化床設備」,均有加裝採用被告承源公司無廢水專利(即101 年3 月11日於中國申請之發明專利「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及裝置」(下稱被告專利),並由被告承傑公司、承源公司於102年11月15日經濟部工業局舉辦之102 年環保技術與工程實務研討會中,發表「洗滌循環濃縮設備及活性碳流體化床設備」論文。另外,依據被告承源公司網頁,亦顯示相關設備已改採用「洗滌循環濃縮設備(WP)及活性碳流體化床設備(FBF )」。

(三)經原告進行初步比對前揭中國發明專利、論文、被告承源公司網頁資料及游清亮提供之「流體化床溶劑回收設備之配置圖」,發現目前由被告使用,承傑公司及承源公司製造販賣之系爭設備,分別落入系爭專利1 第1 、4 、7 、8 、9 、11、17、18項申請專利範圍,及系爭專利2 第1、4 項申請專利範圍,可認被告確有侵害原告系爭二專利之實。原告爰依專利法第58條第1 、2 、3 項、第96條第1 、2 項、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數額。

(四)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4 、7 、8 、9 、11及17之專利範圍:

1.請求項1 :

⑴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設備係用於濕式淨化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其係包含:」之文義所讀取。

⑵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設備包含具備「冷卻有機廢氣」及「濃縮洗滌液」之功能作用的結構,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蒸發濃縮層,其係用以冷卻有機廢氣同時加熱洗滌液而蒸發,並濃縮流經該濃縮層中洗滌液之有機溶劑濃度;」之文義所讀取。

⑶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冷凝器23,用於使增濕後之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且廢氣增濕後之濕度性質通常會位於濕氣圖中相對濕度飽和線上,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吸收層,其係用以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吸收該有機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⑷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增濕器22,用以對通過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另可用以洗滌懸浮微粒,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洗滌液噴灑裝置,其係用以提供洗滌液,以冷卻該有機廢氣並可進一步使該廢氣達到飽和或過飽和狀態;」之文義所讀取。

⑸系爭設備之除霧器係設置於冷凝器出口或下游端,用於讓粒徑較小之揮發性有機物及水氣成長並予以捕捉分離,且該除霧器收集之液滴係滴落於集液槽24,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除霧層,其係用以除霧並回收霧狀之有機溶劑;以及」之文義所讀取。

⑹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集液槽24,用以承接自該增濕器22與該冷凝器23的所滴落而含有有機溶劑的液滴,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回收槽,其係用以回收有機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⑺綜上所述,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2.請求項4 :

⑴系爭設備之有機廢氣中之有機溶劑係為DMF 、NMP 、MEK 等,可被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中所述之「其中該有機廢氣中之有機溶劑係為:氮- 甲基四氫吡咯酮(NMP )、二甲基甲醯胺(DMF )、或其他類似水溶性揮發性有機物(VOCs)或其任意組合」之文義所讀取。

⑵請求項4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3.請求項7 :

⑴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冷卻器,用於冷卻集液槽24a 中收集以供循環噴灑用之液滴,符合請求項7 所述之「進一步包含一冰水機或熱交換器,用以冷卻洗滌液」的文義讀取。

⑵請求項7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7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系爭專利1 請求項7 之文義範圍。

4.請求項8 :

⑴系爭設備後係連結「活性碳流體化床」,符合請求項8所述之「可進一步結合流體化床式濃縮器」的文義讀取。

⑵請求項8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8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系爭專利1 請求項8 之文義範圍。

5.請求項9 :

⑴依據原證4 ,系爭方法應用之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係用以濕式淨化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之「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方法,其係包含下列步驟:」之文義所讀取。

⑵使用系爭方法之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之「(1 )提供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8 項所述之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用以淨化有機廢氣並回收有機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⑶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設備包含具備「冷卻有機廢氣」及「濃縮洗滌液」之功能作用的結構,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之「(2 )利用一蒸發濃縮層,使洗滌液交換有機廢氣之熱能而蒸發,再次進入吸收層並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凝結為液態洗滌液,此時濃縮層亦濃縮有機廢氣中被回收之有機溶劑濃度而降低其含水率;」之文義所讀取。

⑷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方法之增濕及冷凝步驟係噴灑水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凝結液。其中廢氣增濕後之濕度性質通常會位於濕氣圖中相對濕度飽和線上,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之「(2 )利用一吸收層,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回收該有機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⑸請求項9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方法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方法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方法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之文義範圍。

6.請求項11:

⑴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設備係用於濕式淨化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故可為請求項11之「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其係包含:」之文義所讀取。

⑵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冷凝器23,用於使增濕後之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且廢氣增濕後之濕度性質通常會位於濕氣圖中相對濕度飽和線上,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吸收層,其係用以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吸收該有機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⑶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增濕器22,用以對通過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另可用以洗滌懸浮微粒,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一洗滌液噴灑裝置,其係用以提供洗滌液,以冷卻該有機廢氣並可進一步使該廢氣達到飽和或過飽和狀態;」之文義所讀取。

⑷系爭設備之除霧器係設置於冷凝器出口或下游端,用於讓粒徑較小之揮發性有機物及水氣成長並予以捕捉分離,且該除霧器收集之液滴係滴落於集液槽24,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一除霧層,其係用以除霧並回收霧狀之有機溶劑;以及」之文義所讀取。

⑸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集液槽24,用以承接自該增濕器22與該冷凝器23的所滴落而含有有機溶劑的液滴,故可為請求項11之「一回收槽,其係用以回收有機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⑹綜上所述,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7.請求項17:

⑴系爭設備後係連結「活性碳流體化床」,係符合請求項13所述之「回收裝置係可進一步結合流體化床式濃縮器」的文義讀取。

⑵系爭專利1 請求項17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7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7之文義範圍。

8.請求項18:

⑴依據原證4 ,系爭方法應用之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係用以濕式淨化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之「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方法,其係包含下列步驟:」之文義所讀取。

⑵使用系爭方法之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之「(1 )提供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至第17項所述之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用以淨化有機廢氣並回收有機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⑶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方法之增濕及冷凝步驟係噴灑水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凝結液。其中廢氣增濕後之濕度性質通常會位於濕氣圖中相對濕度飽和線上,故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之「(2 )利用一吸收層,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回收該有機溶劑」之文義所讀取。

⑷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方法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方法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方法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之文義範圍。

9.基於上述比對分析之結果,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1 之請求項1 、4 、7 、8 、11及17之專利權範圍,系爭設備使用之系爭方法落入系爭專利1 之請求項9 、18之專利權範圍。

(五)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4之申請專利範圍:1.請求項1 :

⑴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設備係用於濕式淨化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且具有「降溫」與「回收」有機溶劑之手段,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其係包含:」之文義所讀取。

⑵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冷凝器,用於使增濕後之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一核凝冷凝器,形成得以使廢氣所含之水氣或/ 及有機溶劑產生核凝作用之低溫環境」之文義所讀取。

⑶系爭設備之除霧器係設置於冷凝器出口或下游端,用於讓粒徑較小之揮發性有機物及水氣成長並予以捕捉分離,且該除霧器收集之液滴係滴落於集液槽24,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一除霧器,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下游端;」之文義所讀取。

⑷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具有集液槽24,係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20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22與該冷凝器23之下方,用以承接自該增濕器22與該冷凝器23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輸送至該增濕器22而循環噴灑,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一回收槽,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與該除霧器之下方;以及」之文義所讀取。

⑸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設備係藉由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21感知待處理廢氣之路點溫度、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25感知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並利用控制器26依據感知結果來控制通過該冷凝器23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據此,系爭設備之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21、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25及控制器26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一控溫單元,包括有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之比例閥、擷取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之第一感知器、量測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之第二感知器與一連接該比例閥、該第一感知器與該第二感知器之控制器;藉此,該控制器根據該第一感知器所擷取之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與該第二感知器所量測之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而利用該比例閥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俾讓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者。」之文義所讀取。

⑹綜上所述,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設備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設備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2.請求項4 :

⑴依原證4 及原證5 之內容,系爭方法為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係用於濕式淨化處理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且具有「降溫」與「回收」有機溶劑之手段,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一種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之文義所讀取。

⑵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方法具有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感知步驟,係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a.)直接量測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或由擷取乾球溫度與相對溼度而推算出露點溫度;」之文義所讀取。

⑶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方法具有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係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b.)量測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之文義所讀取。

⑷依原證4 之內容,系爭方法具有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c.)調節核凝回收環境之降溫程度,而令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10℃;」之文義所讀取。

⑸系爭方法具有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要件e ),噴灑水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d.)在步驟c.)所形成之過飽和環境中,讓廢氣中所含之水氣或/ 及有機溶劑本身產生降溫核凝作用;」之文義所讀取。

⑹系爭方法中具有「除霧步驟或功能作用相當的類似步驟」,其係藉由將除霧器係設置於冷凝器下游端,並位於集液槽中,以用於對通過之廢氣進一步除霧,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e.)進一步除霧;以及」之文義所讀取。

⑺系爭方法具有液滴收集步驟,收集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所滴落之液滴,故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f.)將有機溶劑之液滴收集回收者」之文義所讀取。

⑻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對應表現於系爭方法中,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方法之各要件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各要件之文義所讀取,故系爭方法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3.基於上述比對分析之結果,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2 之請求項1 之專利權範圍,系爭設備使用之系爭方法落入系爭專利2 之請求項4 之專利權範圍。

(六)聲明:①被告承傑有限公司、被告謝紹祖、被告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被告曾武藏及被告劉訓全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暨自104 年5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一)根據智慧財產局舉發不成立處分,被告與原告專利屬不同技術,足證系爭設備,未涉侵害系爭二專利:

1.被告專利所要解決之問題在「先前技術產生大量廢水的問題」,但原告之系爭專利1 、2 所揭露技術並非用以解決此一問題。

2.系爭專利1 、2 未揭露被告專利之技術手段:

⑴系爭專利2 之感知、控制對象為「廢氣溫度」,但被告專利感知、控制對象為「廢氣濕度」,兩者不同。

⑵系爭專利1 與中華民國專利第101148594 號專利濃縮廢氣中有機溶劑(VOCs)之技術手段不同。

⑶系爭專利1、2之廢氣處理過程,也與被告專利完全不同。

3.系爭專利1 、2 與被告專利所產生之功效不同:被告專利可以解決先前技術產生大量廢水的問題,且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同時,並提高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濃度,以供再利用之功效,但系爭專利1 、2 並不能達此功效。

(二)原告自行赴福懋公司勘驗結果,已證明系爭設備並未侵害原告之專利權:

1.參照原告勘驗結果(105 年8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第10至11頁),系爭設備裝置於廢氣入口與對應冷凝器之兩感知器,皆為用以感測露點溫度(即濕度),並非實際溫度,根據前揭說明,兩者目的、功能、技術手段均屬不同。基此,原告於前揭民事陳報狀附件第12頁簡報標示之系爭設備感知器,顯然與系爭專利2 之第二感知器間,無原告所主張之對應關係存在,系爭設備自未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申請專利範圍。

2.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申請專利範圍:

⑴參原告105 年8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第9 頁,原告稱為比例閥之元件根本未與原告稱與系爭專利2 之第二感知器具對應關係之感知器連結,系爭設備顯然無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所稱與第二感知器相連結之比例閥。

⑵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控溫單元包括將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控制在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至10℃之控制器,惟參原告105 年8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第10-11頁勘驗結果,福懋公司系爭設備之控制器儀表板均僅顯示露點溫度,該設備並未監控冷凝器之實際冷凝溫度,自無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控制器。

⑶原告105 年8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第10至11頁已承認福懋公司系爭設備第一、二感測器所量測者均為露點溫度,系爭設備儀表板所顯示者亦為露點溫度,原告卻於附件第11頁「系爭設備的控溫機制第②點最後一行」與第12頁「系爭設備的控溫機制圖示說明」稱福懋公司系爭設備之第二感測器所量測者為冷凝環境的溫度,原告之陳述顯然自相矛盾,更與事實不符,實無可採。

⑷基上,勘驗結果顯示福懋公司系爭設備無系爭專利2 之第二感知器,無與原告所指第二感知器相連結之比例閥,無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控制器、控溫單元,福懋公司之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申請專利範圍。

3.系爭設備未侵害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申請專利範圍:

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係規定申請專利範圍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且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2.5.1.1 段,亦規定說明書及圖式均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依據。

⑵根據系爭專利1 說明書及圖式之說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界定之吸收層及洗滌液噴灑裝置時,吸收層係設置於最底層且為先接觸氣體者,而洗滌液噴灑裝置係設置於較高層且為次接觸氣體者。參照原告105 年8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第3 頁,福懋公司系爭設備之廢氣氣流係先經過水霧噴灑裝置,爾後方再經過冷凝器。因此福懋公司系爭設備處理廢氣之順序與系爭專利1 設備完全不同。兩技術顯然不同,系爭設備本未侵害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申請專利範圍。

⑶系爭專利1 之吸收層係由塑膠材質(PVC/PE/PP )填充材、陶瓷填充材、陶瓷纖維單體或碳矽基陶瓷發泡填充材所構成(原證1 之系爭專利1 說明書第11頁倒數第4行以下、第13頁第11行以下、第15頁第1 行、第16頁第11行以下、請求項12參照),其僅係利用前揭材質為介質以產生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以及以凝結核成長吸收有機廢氣中有機物之作用,達吸收有機溶劑之目的,是以該吸收層並無除濕之功能,吸收層也非利用除濕方法達到除去有機廢氣中有機物之目的,惟福懋公司之系爭設備係利用冷凝器之冷凝效果,配合露點溫度之監測,達到除濕之功能,並利用除濕方法達到除去有機廢氣中有機物之目的,是以系爭專利1 與福懋公司之系爭設備回收有機溶劑之方法顯然不同,系爭專利1 與福懋公司之系爭設備之冷凝器也顯然無原告所稱之對應關係。

⑷原告於民事陳報狀附件第7 頁,福懋公司系爭設備之冷凝器以及水霧噴灑裝置,與系爭專利1 之吸收層與洗滌液噴灑裝置,顯無對應關係,原告比對顯有錯誤,系爭設備處理廢氣之順序也顯然與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所揭露之順序不同,系爭設備未侵害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申請專利範圍。

4.另原告105 年8 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件第6 頁稱系爭設備有除霧器云云,惟該設備為除塵器,且由照片也看不出所謂回收槽內有液體,原告主張並非事實。參照福懋公司105 年2 月5 日民事陳報(二)狀附件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資料第3 頁可知,系爭設備福懋公司共設置兩套,原告未勘驗之另台同型設備即未裝置除塵器,仍正常運作中,足見系爭設備並無原告所稱之除霧器。

(三)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4 、7 、8 、9 、11、17、18之申請專利範圍:

1.請求項1 :

⑴系爭專利1 單純為利用由上往下噴灑之低溫洗滌水與由下往上流之高溫有機廢氣接觸,除去有機物,並無被告專利揭露之「增溼」及「減溼」步驟,因此不能控制廢氣之濕度,也不能完全回收洗滌水,減少廢水產生,兩專利濃縮洗滌液中有機物濃度之方式亦不同,兩專利揭露之發明完全不同,系爭設備並非系爭專利1 所稱之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

⑵系爭專利1 第一項已明白揭示蒸發濃縮層為利用廢氣溫度使部分洗滌液(溶劑)蒸發,並因部分洗滌液被蒸發,得以濃縮回收之洗滌液之有機物濃度之設備單元。但被告專利係利用控制廢氣濕度以完全回收洗滌水,與不斷循環利用回收之洗滌水除去有機物之方式,以濃縮洗滌液之有機物濃度,兩者不同。

⑶系爭專利1 利用部分洗滌液蒸發(減少溶劑)達到濃縮效果,但被告專利並非以減少洗滌液量方式達到濃縮效果,而係利用循環利用方式,增加有機物量(增加溶質,不減少溶劑),達到濃縮效果,兩者顯然不同,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系爭設備並無系爭專利1 之蒸發濃縮層。

⑷系爭專利1 並無冷凝器,也不控制露點溫度,所謂吸收層根據專利說明書第11至12頁為由「Φ1/2 馬鞍型陶瓷填充材」等填充材構成構成,兩者使廢氣冷凝之方式不同,因此解讀專利申請範圍時,系爭專利1 所揭露之吸收層,與被告專利所使用之冷凝器無對應關係。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系爭設備並無系爭專利1 之吸收層。

⑸被告專利第4 頁[ 0008] 與第6 頁[ 0034] 段,僅利用增溼器用於噴灑水霧增加濕度,但另利用冷凝器冷卻廢氣,增溼器與洗滌液噴灑裝置功能不同。被告專利之增溼器與洗滌液噴灑裝置無對應關係,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系爭設備並無系爭專利1 之洗滌液噴灑裝置。

⑹原告提出之證據並未顯示原證五之洗滌濃縮循環設備使用除霧器,原告竟以原證4 不排除使用除霧器,仍主張被告有使用除霧器技術云云,顯無根據。105 年5 月10日民事準備二狀附件1 第7 頁上方圖面並未標示除霧器,下方圖面非系爭設備技術(並無增溼器也無露點溫度感知器),縱有除霧器,仍不能證明系爭設備有除霧器。

2.請求項4 :不爭執系爭裝置處理之有機廢氣可包括DMF 、NMP 、MEK 。該項申請專利範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因此系爭設備仍未落入該項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

3.請求項7 :不爭執可包含冰水機或熱交換器。該項申請專利範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因此系爭裝置仍未落入該項之文義範圍。

4.請求項8 :不爭執可進一步結合蜂巢式轉輪濃縮器、轉環式濃縮器、流體化床式濃縮器、焚化爐或冷卻器等。該項申請專利範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因此系爭裝置仍未落入該項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

5.請求項9 :

⑴系爭專利1 單純為利用由上往下噴灑之低溫洗滌水與由下往上流之高溫有機廢氣接觸,除去有機物,並無被告專利揭露之「增溼」及「減溼」步驟,也未控制廢氣之濕度,以完全回收洗滌水,兩專利濃縮洗滌液中有機物濃度之方式亦不同,兩專利揭露之發明完全不同。

⑵被告專利未揭露系爭專利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7、8 項之內容,如前述,於茲不贅述。其餘項次原告並未比對,被告謹否認之。

⑶被告專利無對應系爭專利1 之蒸發濃縮層之單元,自亦無實施其方法。

⑷被告專利無對應系爭專利1 之吸收層之單元,自亦無實施其方法。

6.請求項11:

⑴系爭專利1 單純為利用由上往下噴灑之低溫洗滌水與由下往上流之高溫有機廢氣接觸,除去有機物,並無被告專利揭露之「增溼」及「減溼」步驟,也未控制廢氣之濕度,以完全回收洗滌水,兩專利濃縮洗滌液中有機物濃度之方式亦不同,兩專利揭露之發明完全不同。

⑵被告專利無對應系爭專利1 之吸收層之單元。

⑶系爭專利1 之洗滌液噴灑裝置為提供洗滌液以冷卻有機廢氣並使廢氣達飽和或過飽和。

⑷被告專利第4 頁[ 0008] 與第6 頁[ 0034] 段,增溼器僅用於噴灑水霧增加濕度,另利用冷凝器冷卻廢氣,增溼器與洗滌液噴灑裝置功能不同。

⑸被告專利之增溼器與洗滌液噴灑裝置無對應關係,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系爭設備並無系爭專利1 之洗滌液噴灑裝置。

⑹原告提出之證據並未顯示原證五之洗滌濃縮循環設備使用除霧層,原告竟以原證4 不排除使用除霧層,仍主張被告有使用除霧層技術云云,顯無根據。

⑺105 年5 月10日民事準備二狀附件1 第7 頁上方圖面並未標示除霧器,下方圖面非系爭設備技術(並無增溼器也無露點溫度感知器),縱有除霧器,仍不能證明系爭設備有除霧器。

⑻系爭專利1 中回收槽單純用於回收有機溶劑。但被告專利第2 頁倒數第三行以下揭露集液槽係用於循環噴灑收集之液滴,與系爭專利1 中回收槽單純回收有機溶劑不同。

7.請求項17:不爭執可進一步結合蜂巢式轉輪濃縮器、轉環式濃縮器、流體化床式濃縮器、焚化爐或冷卻器等。該項申請專利範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因此系爭裝置仍未落入該項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

8.請求項18:

⑴系爭專利1 單純為利用由上往下噴灑之低溫洗滌水與由下往上流之高溫有機廢氣接觸,除去有機物,並無被告專利揭露之「增溼」及「減溼」步驟,也未控制廢氣之濕度,以完全回收洗滌水,兩專利濃縮洗滌液中有機物濃度之方式亦不同,兩專利揭露之發明完全不同。系爭設備並未實施系爭專利1 所稱之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方法。

⑵被告專利未揭露系爭專利1 申請專利範圍第11、17項之內容,如前述,於茲不贅述。其餘項次原告並未比對,被告謹否認之。

⑶被告專利無對應於系爭專利1 揭露之吸收層之單元,前已述明,自也未實施其方法。

(四)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4之申請專利範圍:1.請求項1 :

⑴被告專利係比較增溼、減溼前後廢氣之露點溫度,並非控制、測量冷凝溫度範圍,也未比較冷凝溫度與廢氣之露點溫度,原告並未證明被告專利揭露之冷凝器之操作範圍,已落入系爭專利2 之「低溫環境」(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自不能認被告專利揭露實施該低溫環境之冷凝器。因此,系爭設備並非系爭專利2 所稱之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裝置。

⑵系爭專利2利用冷凝器形成得以使廢氣所含之水氣或/及有機溶劑產生核凝作用之低溫環境,其中所謂「低溫環境」根據說明書所揭露為指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10℃之環境,所謂低於露點溫度0 ℃為指稍低於露點溫度,因此低於露點溫度0 ℃不包括冷凝溫度等於露點溫度之情形。

⑶被告專利揭露之冷凝器未具體特定屬能產生核凝作用之核凝冷凝器。縱認有得產生核凝作用之冷凝器(假設),但被告專利為利用冷凝器,使增溼後廢氣之露點溫度(因濕度上升使露點溫度升高)因冷凝造成濕度降低,使增溼後之廢氣之露點溫度,逐漸接近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廢氣於進行增溼減溼處理前,發生冷凝之溫度)。是以被告專利並不測量冷凝器之冷凝溫度是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10℃,也未控制使冷凝溫度落入該範圍。是以系爭專利2 為控制冷凝溫度(實際溫度),被告專利所控制者為露點溫度(與濕度相關之特定溫度數值),兩專利之發明概念根本不同。

⑷被告專利係比較增濕、減溼前後廢氣之露點溫度,並未控制冷凝溫度,也未比較冷凝溫度與廢氣之露點溫度,因此並無特地使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落於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之設計,原告也未能證明被告專利揭露之冷凝器之操作範圍,已落入系爭專利2 之「低溫環境」,自不能認被告專利揭露實施該低溫環境之冷凝器。

⑸被告專利未揭露除霧器。自也無置於除霧器下方之回收槽。

⑹被告專利係比較增濕、減溼前後廢氣之露點溫度,並未控制冷凝溫度,也未比較冷凝溫度與廢氣之露點溫度,因此並無特地使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落於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之設計,並無如系爭專利2所揭露,用以讓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者之控溫單元設計。

⑺被告專利未揭露利用比例閥比較露點溫度與冷凝溫度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

2.請求項4 :

⑴被告專利揭露之冷凝器之操作範圍,已落入系爭專利2之「低溫環境」,自不能認被告專利揭露實施該低溫環境之冷凝器。

⑵被告專利係比較增溼、減溼前後廢氣之露點溫度,並未控制冷凝溫度,也未比較冷凝溫度與廢氣之露點溫度,因此並未揭露使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之設計。

⑶系爭設備並非系爭專利2 所稱之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裝置,自也未實施系爭專利2 之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方法。

⑷被告專利並未量取冷凝環境溫度。具體言之,被告專利之感知器25直接插於風道內,並未接觸冷凝器23(因該感知器之作用在確認減溼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而非冷凝器之實際冷凝溫度),但系爭專利2 之感知器43卻係貼附於冷凝器10(感知冷凝器之實際溫度)上,其設置位置有別。

⑸被告專利係控制露點溫度,並非控制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也未測量冷凝溫度,原告並未證明被告專利將溫度降至令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

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亦即要求每一請求項記載之申請標的必須根據說明書揭露之內容為基礎,且請求項之範圍不得超出說明書揭露之內容。系爭專利2 說明書記載,左列降溫核凝作用發生於低於露點溫度之低溫環境(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被告專利並未控制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原告並未證明被告專利有將溫度降至令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系爭專利2 說明書揭露為直接將溫度降低至低於露點溫度以造成過飽和冷凝環境後,產生冷凝。但被告專利係利用噴灑水霧造成過飽和環境(該過飽和環境係利用增溼方法造成,並非以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造成之過飽和環境)後再降溫冷凝,兩者形成過飽和之方法,過飽和之環境均不同,並未實施系爭專利2 之過飽和/ 冷凝方法。

⑺被告專利無除霧步驟。

⑻被告專利第2 頁倒數第三行以下揭露集液槽係用於循環噴灑收集之液滴,與系爭專利2 中回收槽單純回收有機溶劑不同,並非實施其步驟,不符文義讀取。

(五)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爭點為:

(一)系爭設備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4 、7 、8 、9、11、17及18之申請專利範圍?

(二)系爭設備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4 之申請專利範圍?

(三)被告承傑公司、被告謝紹祖、被告承源公司、被告曾武藏及被告劉訓全應否連帶賠償原告?金額若干?

四、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1技術內容(圖式如附圖1):

⑴系爭專利1係提供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其係包含:一蒸發濃縮層,其係用以冷卻有機廢氣同時加熱洗滌液而蒸發,並濃縮流經該蒸發濃縮層中洗滌液之有機溶劑濃度;一吸收層,其係用以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凝結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吸收該有機溶劑;一洗滌液噴灑裝置,其係用以提供洗滌液,以冷卻該有機廢氣並可進一步使該廢氣達到飽和或過飽和狀態;一除霧層,其係用以除霧並回收霧狀之有機溶劑;以及一回收槽,其係用以回收有機溶劑。

⑵如上所述之回收裝置中,該蒸發濃縮層係可由吸濕性多孔型填充材或吸濕性陶瓷填充材所構成;該吸收層係可由塑膠材質(PVC/ PE/ PP )填充材、陶瓷填充材、陶瓷纖維單體或碳化矽基陶瓷發泡填充材所構成(參系爭專利1 說明書第6 頁倒數第4 行至第7 頁第16行)。

⑶藉此,系爭專利1 之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及方法,利用一吸收層,使該洗滌液或/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回收該有機溶劑;再者,進一步利用一蒸發濃縮層及吸收層間熱能交換關係,使洗滌液於濃縮層及吸收層間循環進行蒸發→飽和或過飽和凝結及凝結核成長→吸收→再蒸發…之循環過程,可節省洗滌液補充用量並可降低回收溶劑之含水率,進而提供簡單且充分有效的淨化有機廢氣並回收其中之有機溶劑,達至節能省碳之淨化功效(參系爭專利1 說明書第10頁倒數第1 至10行)。

⑷系爭專利1第一具體實施例之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1係如第一圖所示,其中該裝置係包含:一蒸發濃縮層10、一吸收層20、一洗滌液噴灑裝置30、一除霧層40及一回收槽50。而該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1 之淨化回收有機廢氣之運作如下:首先有機廢氣自一廢氣入口A 將所欲處理之有機廢氣送入,而該有機廢氣順著氣流朝上,而洗滌液(可為蒸汽或水或水+溶劑;此實施例係採用水)自一洗滌液入口B 進入該洗滌器30噴灑而下(亦可自廢氣入口A 噴灑洗滌液),當洗滌液自噴灑器30向下落下,經該吸收層20至該蒸發濃縮層10與該有機廢氣相遇,於該蒸發濃縮層10之中(其係由吸濕性蜂巢狀多孔性填充材所構成),該較低溫(室溫)之洗滌水有效交換該有機廢氣(80℃)之熱能而被蒸發,而濃縮洗滌液中有機溶劑之濃度,而被冷卻之有機溶劑隨著該有機廢氣向上,於該吸收層20中(該吸收層係為" Φ1/2"馬鞍型陶瓷填充材所構成),含有機溶劑及洗滌液蒸汽之有機廢氣處於飽和及過飽和之狀態下,致使該有機溶劑於此吸收層20中被洗滌液蒸汽產生冷凝而凝結核成長包覆並被吸收,而被吸收之有機溶劑可進一步經蒸發濃縮層10濃縮而回收至該回收槽50;再者,剩餘未被吸收且霧化之有機溶劑微霧,再流經該除霧層40(為蜂窩型除霧器)時,即被進一步除霧攔截,經淨化後之有機廢氣再流經淨化氣體出口C 而排出,而回收之有機溶劑自該回收槽50流經一閥門52自回收溶劑出口D 排出;經此有效將有機廢氣中之有機溶劑利用系爭專利1 之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1 進行淨化回收(參系爭專利1 說明書第6 頁倒數第4 行至第7 頁倒數第3 行)。

2.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1 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9項,其中請求項1 、9、11及18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請求項1 、4 、7 、8 、9 、11、17及18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其係包含:一蒸發濃縮層,其係用以冷卻有機廢氣同時加熱洗滌液而蒸發,並濃縮流經該濃縮層中洗滌液之有機溶劑濃度;一吸收層,其係用以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吸收該有機溶劑;一洗滌液噴灑裝置,其係用以提供洗滌液,以冷卻該有機廢氣並可進一步使該廢氣達到飽和或過飽和狀態;一除霧層,其係用以除霧並回收霧狀之有機溶劑;以及一回收槽,其係用以回收有機溶劑。

⑵請求項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回收裝置,其中該有機廢氣中之有機溶劑係為:氮- 甲基四氫吡咯酮(NMP )、二甲基甲醯胺(DMF )、二甲胺(DMA )和三甲胺(TMA )、單乙醇胺(MEA )、二甲基亞(DMSO)、丙二醇甲醚乙酯(PGMEA )之任一種或其他類似水溶性揮發性有機物(VOCs)或其任意組合。

⑶請求項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回收裝置,其係可進一步包含一冰水機或熱交換器,用以冷卻洗滌液。

⑷請求項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回收裝置,其係可進一步結合蜂巢式轉輪濃縮器、轉環式濃縮器、流體化床式濃縮器、焚化爐或冷卻器等,以完全淨化有機廢氣。

⑸請求項9: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方法,其係包含下列步驟:①提供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8 項所述之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用以淨化有機廢氣並回收有機溶劑;②利用一蒸發濃縮層,使洗滌液交換有機廢氣之熱能而蒸發,再次進入吸收層並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凝結為液態洗滌液,此時濃縮層亦濃縮有機廢氣中被回收之有機溶劑濃度而降低其含水率;③再利用一吸收層,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回收該有機溶劑。

⑹請求項11: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其係包含:一吸收層,其係用以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吸收該有機溶劑;一洗滌液噴灑裝置,其係用以提供洗滌液,以冷卻該有機廢氣並可進一步使該廢氣達到飽和或過飽和狀態;一除霧層,其係用以除霧並回收霧狀之有機溶劑;以及一回收槽,其係用以回收有機溶劑。

⑺請求項1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回收裝置,其係可進一步結合蜂巢式轉輪濃縮器、轉環式濃縮器、流體化床式濃縮器、焚化爐或冷卻器等,以完全淨化有機廢氣。

⑻請求項18: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方法,其係包含下列步驟:①提供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至第17項所述之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用以淨化有機廢氣並回收有機溶劑;②利用一吸收層,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回收該有機溶劑。

3.系爭專利2技術內容(圖式如附圖2):

⑴系爭專利2之第一實施例之結構特徵,係包括有:一核凝冷凝器,形成得以使廢氣所含之水氣或/及有機溶劑產生核凝作用之低溫環境;一除霧器,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下游端;一回收槽,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與該除霧器之下方;以及一控溫單元,包括有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之比例閥、擷取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之第一感知器、量測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之第二感知器與一連接該比例閥、該第一感知器與該第二感知器之控制器;藉此,該控制器根據該第一感知器所擷取之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與該第二感知器所量測之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而利用該比例閥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俾讓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10℃者。

⑵此外,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3~5℃更佳。另,該比例閥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媒管;該第一感知器為露點溫度計或為乾球溫度計與相對溼度計之搭配,而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入風端或是產生待淨化廢氣之機台安裝處;該第二感知器為乾球溫度計,而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離風端(參系爭專利2 說明書第7 頁第3 行至末行)。

⑶參第二圖所示,系爭專利2 之回收淨化裝置之第一實施例,係包括有:一核凝冷凝器10,形成得以產生核凝作用之低溫環境;一除霧器20,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10之下游端;一回收槽30,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10與該除霧器20之下方;以及一控溫單元40a ,包括有調節該核凝冷凝器10降溫程度之比例閥41、擷取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之第一感知器42、量測該核凝冷凝器10冷凝溫度之第二感知器43與一連接該比例閥41、該第一感知器42與該第二感知器43之控制器44a ;藉此,該控制器44a根據該第一感知器42所擷取之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與該第二感知器43所量測之該核凝冷凝器10冷凝溫度,而利用該比例閥41調節該核凝冷凝器10降溫程度,俾讓該核凝冷凝器10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更佳為3 ~5 ℃),亦即讓待淨化廢氣在稍低於露點溫度之回收環境中進行核凝作用,而可大量回收有機溶劑,且所回收之有機溶劑含水率低,足堪再使用者。又該比例閥41可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10之冷媒管11,而冷媒可為冰水、滷水或冷卻水;該第一感知器42可為露點溫度計或為乾球溫度計與相對溼度計之搭配,而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10之入風端或是產生待淨化廢氣之機台安裝處;該第二感知器43可為乾球溫度計,而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10之離風端(參系爭專利2 說明書第9 頁第14行至第10頁第12行)。

4.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2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1、4 、7 及9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請求項1 、4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

⑴請求項1:一種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裝置,係包括有:一核凝冷凝器,形成得以使廢氣所含之水氣或/及有機溶劑產生核凝作用之低溫環境;一除霧器,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下游端;一回收槽,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與該除霧器之下方;以及一控溫單元,包括有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之比例閥、擷取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之第一感知器、量測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之第二感知器與一連接該比例閥、該第一感知器與該第二感知器之控制器;藉此,該控制器根據該第一感知器所擷取之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與該第二感知器所量測之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而利用該比例閥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俾讓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10℃者。

⑵請求項4:一種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a . ) 直接量測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或由擷取乾球溫度與相對溼度而推算出露點溫度;b .)量測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c .)調節核凝回收環境之降溫程度,而令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d .)在步驟c .)所形成之過飽和環境中,讓廢氣中所含之水氣或/及有機溶劑本身產生降溫核凝作用;e .)進一步除霧;以及f .)將有機溶劑之液滴收集回收者。

5.系爭設備技術內容:兩造就系爭設備係實施原證4 大陸地區CZ000000000A發明專利,並不爭執,經本院至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場勘驗系爭設備結果(參106 年3 月31日勘驗程序筆錄及照片),系爭設備為處理含DMF (二甲基甲醯胺)等有機溶劑之廢氣的裝置,至少包含下列元件:

⑴一增濕器(勘驗照片標示有「A047凝核成長洗滌器」之處),設置於廢氣氣流通道內部,用以對通過的廢氣噴灑洗滌液增加濕度;

⑵一露點溫度感知器(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中照片11),設置於廢氣通道外部,用以感知大氣的露點溫度,並連接濕球溫度計;

⑶一冷凝器(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中照片09,即勘驗照片標示有「凝核出風」之處),設置於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下游端,用以將增濕後的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凝結液;

⑷一集液槽(參勘驗照片P0000000、P0000000),設置於廢氣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與該冷凝器的下方,用以承接自該增濕器與該冷凝器所滴落的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輸送至該增濕器而循環噴灑;

⑸一冷凝後露點溫度感知器(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中照片14及15),設置於廢氣通道內部,用以感知經過該冷凝器冷凝處理後的廢氣溫度,並連接濕球溫度計;

⑹一控制器(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中照片10),連結該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凝器與該冷凝後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的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冷凝後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的冷凝後露點溫度回收至該控制器,進而控制通過該冷凝器的冷凝程度,以控制通過該冷凝器的氣流露點溫度冷凝至接近基準溫度(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中照片16);

⑺一預冷器(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中照片05),設置於廢氣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上游端;

⑻一比例閥(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中照片13),設置於洗滌液管(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中照片03),作為調節洗滌液流量之用;

⑼一流體化浮動床(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中照片08,即勘驗照片標示有「A048吸脫附及冷凝設備」之處),位於該冷凝器下游端,用以濃縮揮發性有機物(VOCs);⑩一DMF 回收槽(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中照片02),用以回收濃縮後之DMF 有機溶劑。

五、本院判斷:

(一)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現行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定有明文;且「發明專利權範圍既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自須記載構成發明之技術,以界定專利權保護之範圍。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發明說明及圖式係立於從屬地位,未曾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固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惟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或有未臻明確之處,自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而應參考其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據以界定其實質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前者係指請求項之文字、發明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後者指內部證據以外之其他證據。例如,創作人之其他論文著作與其他專利、相關前案、專家證人之見解、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觀點、權威著作、字典、專業辭典、工具書、教科書等,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判字第417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發明說明及圖式均得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輔助依據,但並非將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揭露的內容引入申請專利範圍,而不當限縮專利權範圍。又所謂「文義讀取」之判斷,應將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分別進行比對,若各別對應之技術特徵均相同,則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而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應於判斷不符合文義讀取之後,針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不相同之各個技術特徵,逐一判斷其是否為均等之技術特徵,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上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而不構成均等侵權。

(二)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4 、7 、8 、9 、11、17及18專利範圍:

1.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要件,即1A「一種有機廢氣濕式洗滌淨化回收裝置,其係包含:」;1B「一蒸發濃縮層,其係用以冷卻有機廢氣同時加熱洗滌液而蒸發,並濃縮流經該濃縮層中洗滌液之有機溶劑濃度;」;1C「一吸收層,其係用以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吸收該有機溶劑;」;1D「一洗滌液噴灑裝置,其係用以提供洗滌液,以冷卻該有機廢氣並可進一步使該廢氣達到飽和或過飽和狀態;」;1E「一除霧層,其係用以除霧並回收霧狀之有機溶劑;以及」;1F「一回收槽,其係用以回收有機溶劑。」。其中:

⑴1B要件之技術手段及功效應包含「冷卻有機廢氣、蒸發洗滌液及濃縮洗滌液之有機溶劑濃度」。而系爭設備對應1B要件之凝核成長洗滌器(參勘驗照片P0000000、P0000000中之A047標示),原告主張其有機廢氣入口溫度為34.8至36.4℃,洗滌液溫度為19.5℃(現場勘驗為22℃,參勘驗筆錄附件照片04),由於洗滌液之溫度較有機廢氣之溫度為低,應具有冷卻有機廢氣之功效,但因洗滌液與有機廢氣之溫差僅約15℃(縱如現場勘驗之22℃,也僅有約13℃之溫差),以約35℃左右之有機廢氣,實難蒸發洗滌液並產生濃縮洗滌液之有機溶劑濃度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蒸發濃縮層要件與系爭設備之凝核成長洗滌器,二者並不相同。此參系爭專利1 說明書之實施1 記載:「該較低溫(室溫)之洗滌水有效交換該有機廢氣(80℃)之熱能而被蒸發,而濃縮洗滌液中有機溶劑之濃度」(系爭專利1 說明書第11頁);實施例3 記載:「首先有機廢氣自一廢氣入口A 將所欲處理之有機廢氣經一預熱器60加熱至溫度為50~85℃…該較低溫(室溫)之洗滌水有效交換該有機廢氣之熱能而被蒸發,而濃縮洗滌水中有機溶劑之濃度」(系爭專利1 說明書第14頁);實施例4 記載:「該低溫(冰溫)之洗滌水有效交換該有機廢氣(80℃)之熱能而被蒸發,而濃縮洗滌液中有機溶劑之濃度」(系爭專利一說明書第16頁)等語即明,可稽有機廢氣之溫度不夠高,尚須以預熱器加熱至50~85℃,或直接以80℃之有機廢氣與室溫(約25℃)或冰溫之洗滌水進行熱交換。系爭設備之凝核成長洗滌器僅具備冷卻功效,明顯與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1B要件文義不符合。

⑵1C要件之技術特徵為「一吸收層,其係用以使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並使該洗滌液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而冷凝核成長並吸收有機廢氣中之有機物,以吸收該有機溶劑」,就其技術手段及功效應屬一種洗滌器,英文名為scrubber,即利用液體來清潔廢氣之裝置,操作方式係使廢氣密切接觸液體,廢氣中之粒子、蒸氣或氣體等污染物因而從廢氣中分離出來,其作用原理主要基於質量傳送(擴散)。而原告主張系爭設備對應1C要件之元件為「凝核出風」組件(勘驗筆錄附件照片09),經本院現場勘驗系爭設備「凝核出風」組件內具有冷凝盤管及凝結水珠,應係冷凝器,英文名為condenser ,屬一種以水或空氣冷卻及凝結廢氣之裝置,其係通過降低廢氣溫度至露點溫度以下,而利用揮發性有機物本身的凝結以及凝結水滴的吸附作用,將廢氣中所含的水溶性揮發性有機物予以冷凝分離。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吸收層顯與系爭設備之「凝核出風」組件並不相同。再者,系爭專利1 說明書關於吸收層之相關記載均為:「該吸收層係可由塑膠材質(PVC/PE/PP )填充材、陶瓷填充材、陶瓷纖維單體或碳化矽基陶瓷發泡填充材所構成」(參系爭專利1 說明書第7 及9 頁),足認系爭專利1 之吸收層須透過設置填充材增加二者接觸之表面積,始得以達成洗滌液與有機廢氣充分質傳之目的,此與系爭設備對應之「凝核出風」組件,係透過冷凝及吸附作用分離揮發性有機物,就其目的、手段及功效而言,均顯不相同。系爭設備之「凝核出風」組件明顯未符合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1C要件之文義。

⑶至原告辯稱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並未限縮吸收層的材質,且於106 年3 月31日勘驗系爭設備時,原告以濕度測試儀器測得系爭設備冷凝器之濕度顯示OVER的字樣(參勘驗筆附件照片22、23),可證明「該洗滌液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然濕度測試儀器僅得以量測濕度,勘驗時由儀器測得顯示OVER字樣,至多僅能表示有機廢氣之濕度(水分)達到過飽和,與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界定「洗滌液或/ 及有機溶劑於此達至飽和或過飽和」無涉。

⑷綜上,系爭設備未包含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每一技術特徵,故系爭設備未文義讀取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又系爭設備欠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適用均等論,系爭設備未均等侵權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

2.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7 、8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並進一步界定其技術特徵,專利權範圍必然落於請求項1 之內,系爭設備如前所述,未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專利範圍,自亦未文義或均等侵害系爭專利1 請求項4 、7 、8 。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引用請求項1 之獨立項,並進一步界定如蒸發濃縮層及吸收層之技術特徵,專利權範圍必然落於請求項1 之內,同前之理,系爭設備當然未文義或均等侵害系爭專利1 請求項9 。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為一獨立項,並界定包含上述之吸收層之技術特徵。承上,系爭設備未包含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之每一技術特徵(即「吸收層」之技術特徵),故系爭設備未文義讀取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又系爭設備欠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當不適用均等論,系爭設備未均等侵權系爭專利1 請求項11。系爭專利1請求項17為請求項11之附屬項,並進一步界定其技術特徵,專利權範圍必然落於請求項11之內,故系爭設備當然未文義或均等侵害系爭專利1 請求項17。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引用請求項11之獨立項,並進一步界定如吸收層之技術特徵,專利權範圍必然落於請求項11之內,是足認系爭設備未文義或均等侵害系爭專利1 請求項18。

(三)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4 之申請專利範圍:

1.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要件,即1A「一種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裝置,係包括有:」;1B「一核凝冷凝器,形成得以使廢氣所含之水氣或/及有機溶劑產生核凝作用之低溫環境;」;1C「一除霧器,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下游端;」;1D「一回收槽,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與該除霧器之下方;以及」;1E「一控溫單元,包括有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之比例閥、擷取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之第一感知器、量測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之第二感知器與一連接該比例閥、該第一感知器與該第二感知器之控制器;」;1F「藉此,該控制器根據該第一感知器所擷取之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與該第二感知器所量測之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而利用該比例閥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俾讓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者。」。其中:

⑴1E要件之技術特徵,至少包含「控溫單元」、「比例閥」、「擷取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之第一感知器」、「量測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之第二感知器」及「控制器」。而系爭設備具有「控溫單元」、「比例閥」及「控制器」,兩造並未爭執。原告雖主張:

①由系爭設備之第一感知器(參勘驗筆錄附件照片11)所顯示之相對濕度資訊知其係一露點溫度感知器,且其位置係設置於控制器旁,未直接連接廢氣入口,無法直接測量廢氣露點溫度,應係用以量測大氣之露點溫度,但因製程為開放空間,在開放空間大氣露點溫度就是廢氣露點溫度,故系爭設備具有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擷取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之第一感知器」(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第12頁)。惟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要件1E中的第一感知器係「擷取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之第一感知器」,而系爭設備之第一感知器設於控制器旁,未直接連接廢氣入口,無法直接測量廢氣露點溫度,係量測大氣之露點溫度,非量測廢氣之露點溫度,與系爭專利2 已顯然有別;縱在特定狀態下,大氣露點溫度會等於廢氣露點溫度,亦不得謂系爭設備之第一感知器符合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第一感知器之文義。至原告另主張系爭設備另有「第一感知器」(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照片12),但該「另一第一感知器」並未接有可讀取溫度之溫度計,無以判斷其為露點溫度感知器。

②由系爭設備之第二感知器(參勘驗筆錄附件中照片14、15)上顯示之相對濕度資訊,知其係一露點溫度感知器,但洗滌之後氣體相對濕度飽和,露點溫度等於濕球溫度等於乾球溫度。然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1E中的第二感知器係「量測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之第二感知器」,係屬量測乾球溫度之感測器,而系爭設備之第二感知器係露點溫度感知器,係用以量測相對濕度(即濕球溫度)而非乾球溫度,自屬有異,不得因在特定狀態下,露點溫度(即濕球溫度)會等於乾球溫度,即認稱系爭設備之第二感知器符合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界定之第二感知器之文義。遑論依勘驗筆錄附件照片14,以及勘驗照片P0000000、P0000000、P0000000,明確可悉系爭設備第二感知器處之相對濕度低於70%,未達飽和之100 %。至原告請求測量「凝核出風」組件內環境相對溼度是否飽和,然如前所述,系爭設備之第二感知器係露點溫度感知器,係用以量測相對濕度(即濕球溫度)而非乾球溫度,未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文義,況原告請求測量之位置並非第二感知器之位置,而係位於原告所稱之第一感知器及第二感知器之間(參勘驗筆錄附件照片20),量測結果必有差異,無法代表該環境相對溼度為飽和狀態。

⑵1F要件之技術特徵為「藉此,該控制器根據該第一感知器所擷取之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與該第二感知器所量測之該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而利用該比例閥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俾讓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者。」。惟承上,系爭設備之第二感知器係露點溫度感知器,其顯示於控制單元面板上之溫度亦為露點溫度(參勘驗程序筆錄附件照片16),故與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界定「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即調節乾球溫度),二者顯非相同。系爭設備並未具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界定之「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明顯未符合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F之要件的文義。

⑶系爭設備未包含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每一技術特徵,故系爭設備未文義讀取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又系爭設備欠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適用均等論,系爭設備未均等侵權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

2.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7 要件,即4A「一種有機溶劑降溫核凝回收淨化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4B「a .)直接量測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或由擷取乾球溫度與相對溼度而推算出露點溫度;」;4C「b.) 量測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4D「c.) 調節核凝回收環境之降溫程度,而令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4E「d.) 在步驟c.) 所形成之過飽和環境中,讓廢氣中所含之水氣或/及有機溶劑本身產生降溫核凝作用;」;4F「e.) 進一步除霧;以及」;4G「f.) 將有機溶劑之液滴收集回收者。」。較之系爭設備:

⑴系爭設備之第二感知器為露點溫度感知器,與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要件編號4C係「b.) 量測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即量測環境之乾球溫度,二者顯非相同系爭設備並未具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界定之4C「b.) 量測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要件的文義。

⑵系爭設備之第二感知器係露點溫度感知器,其顯示於控制單元面板上之溫度亦為露點溫度,故與系爭專利二請求項4 之要件4D「c.) 調節核凝回收環境之降溫程度…」(即調節乾球溫度),二者顯有不同。系爭設備並未具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界定之4D「c .)調節核凝回收環境之降溫程度…」的文義。

⑶系爭設備未包含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之每一技術特徵,故系爭設備未文義讀取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又系爭設備欠缺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適用均等論,系爭設備未均等侵權系爭專利2 請求項4 。

(五)綜上所述,系爭設備未落入原告主張之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4 、7 、8 、9 、11、17、18,以及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4 之專利權範圍。從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製造、販賣系爭設備,侵害系爭專利1 、2 ,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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