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振濠 上 訴 人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安特電動車(昆山)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46,520 元(計算式:2,196,520 +1,650,000 =3,846,5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