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祥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重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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