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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端宜

上訴人
即原告
游祥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重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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