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唐啟澧、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宏盛、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聿宏、張力山、光源照明有限公司、王智源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啟澧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鶴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宏盛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力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光源照明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至六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上訴聲明第七項屬非財產權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97元(36,397+4,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