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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 原告
    唐啟澧
  • 被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鶴鈞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宏盛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力山光源照明有限公司法人王智源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啟澧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鶴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宏盛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力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光源照明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至六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上訴聲明第七項屬非財產權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97元(36,397+4,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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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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