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唐啟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邱鶴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羅宏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聿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力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源照明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