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唐啟澧、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宏盛、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聿宏、張力山、光源照明有限公司、王智源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啟澧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鶴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宏盛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力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光源照明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