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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 原告
    唐啟澧
  • 被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鶴鈞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宏盛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力山光源照明有限公司法人王智源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啟澧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鶴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宏盛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力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光源照明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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