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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端宜

上訴人
即原告
唐啟澧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邱鶴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羅宏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力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光源照明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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