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 原告
- 燕成祥
- 訴訟代理人
- 施嘉鎮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怡臻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昌
- 被告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桐律師
- 被告
- 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芸
- 訴訟代理人
- 張慧明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胡培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