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原 告 燕成祥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臻 訴訟代理人 李明昌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 告 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芸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胡培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