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原 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儀晧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許惠月律師 陳軍宇律師 詹東穎 被 告 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陽 訴訟代理人 何順隆 李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孝萍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