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 原告
-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儀晧
- 訴訟代理人
- 侯雪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軍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東穎
- 被告
- 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陽
- 訴訟代理人
- 何順隆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孝萍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