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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欣蓉

上訴人
賀盛塑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禎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森泰實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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