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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汪漢卿

上訴人
即原告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謝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7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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