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泰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7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