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謝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7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