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 原告
-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 法定代理人
- Dieter Morszeck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洋律師
- 被告
-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大槻裕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絲倩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建中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可秀
- 被告
-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國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永瀚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意森律師
- 被告
- 禮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龔麗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耀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