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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彭洪英

原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代理人
Dieter Morszeck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被告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可秀
被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被告
禮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龔麗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耀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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