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RIMOWA、Dieter Morszeck、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原 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代理人 Dieter Morszeck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郭建中律師 陳怡晴律師 施可秀 被 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被 告 禮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龔麗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耀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