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端宜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舜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參加人
富士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