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舜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如
- 參加人
- 富士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日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