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舜男、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舜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參 加 人 富士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