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維靜
- 訴訟代理人
- 楊啟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上濱空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淇增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