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奕旺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美雪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郭美杏
上列當事人於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費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郭美杏
上列當事人於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費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