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3上訴人燕成祥 4即原告 5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 6司台灣分公司、台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7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104年度民專訴 8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9主文 10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 11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12理由 13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14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15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 16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 17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18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19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20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21訴狀,然僅稱就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未 22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23,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24正本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25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 26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 27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者,其上訴 11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4,741,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2,7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4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5三、爰裁定如主文。 6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8法官杜惠錦 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0本件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12書記官林佳蘋 13 1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