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3上訴人燕成祥
4即原告
5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
6司台灣分公司、台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7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104年度民專訴
8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9主文
10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
11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12理由
13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14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15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
16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
17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18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19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20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
21訴狀,然僅稱就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未
22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23,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24正本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25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
26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
27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者,其上訴
11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4,741,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
22,7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4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5三、爰裁定如主文。
6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8法官杜惠錦
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0本件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1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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