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3上訴人燕成祥

4即原告

5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

6司台灣分公司、台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7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104年度民專訴

8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9主文

10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

11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12理由

13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14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15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

16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

17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18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19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20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

21訴狀,然僅稱就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未

22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23,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24正本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25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

26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

27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者,其上訴

11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4,741,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

22,7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4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5三、爰裁定如主文。

6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8法官杜惠錦

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0本件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12書記官林佳蘋

13

14

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