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睿杰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4,9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