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0號 原告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梁滄富 訴訟代理人蔡奉典律師 複代理人吳秀娥律師 被告威鵬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許碧菁 共同 訴訟代理人許明裕 藺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105年9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中間判決如下: 主文 被證6、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中華民國新型第M444454號「伸 縮式水管結構」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被證6、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中華民國新型第M444454號「伸縮 式水管結構」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有關本件被告威鵬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威鵬公司)所銷售之「 多功能彈力伸縮水管清潔組(3公尺)」產品(下稱系爭產品 )是否落入原告所有我國第M444454號「伸縮式水管結構」 1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部分,業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6月28日中間判決認定: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 請求項4、7之權利範圍。其後,被告等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 4、7有應撤銷之事由,本院爰就上開爭點續為審理,並為本 件中間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兩造聲明: 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 、使用侵害中華民國新型第M444454號「伸縮式水管結構 」專利權之物品。 M444454號「伸縮 式水管結構」專利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5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4、7有應撤銷事由」: 6至8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4之要件4A「一種伸縮式水管結構,其包 含:一彈性內管10,該彈性內管係具適當長度,並具有一 彈性係數可被延展伸縮者」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一種水 2管結構,其包含:一內部結構169,內部結構169是彈性的 並且可以是塑料軟管,尤其是由彈性體或橡膠製成」技術內 容所揭露,被證6之內部結構169相當於系爭專利關於彈性 內管10之技術特徵,故被證6之內部結構169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4間接依附於原請求項1關於彈性內管,並具有 彈性係數且可被延展伸縮之技術特徵。 4之要件4B「一編織外管20,該編織外管 內徑係大於彈性內管10,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10外,且 該編織外管20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 20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技術 特徵,為被證6之「一編織扁平軟管12,具有內部結構169 ,內部結構169設置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內部,亦即 ,該編織扁平軟管12係設置於該內部結構169之外部,且 該編織扁平軟管12之內徑係大於該內部結構169之外徑, 內部結構169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無負載、即退捲或退繞 狀態頂壓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技術內容所揭露,被證 6之編織扁平軟管12相當於系爭專利編織外管20之技術特 徵。此外,由於被證6之內部結構169是具彈性的,而編織 扁平軟管12不具彈性,故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 瞭解,當在未受力的狀況時,編織扁平軟管12會形成皺摺 狀,而當編織扁平軟管12於受力拉伸展開後,其長度必較 內部結構169之原始長度長。是以,被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4間接依附於原請求項1關於編織外管之技術特徵。 請求項4之要件4C「一接頭元件30,該接頭元件 30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10及編織外管20之端部,且該 接頭元件30係具有一管塞部31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10內 形成組裝」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一連接耦聯器17,係 3配合組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端部」、被 證7之「一接頭(3),設有一嵌入管段(31)可嵌入至水管(2) 管內結合」技術內容所揭露。被證6之連接耦聯器17係配 合組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端部,相當於 系爭專利所述之接頭元件30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10及編 織外管20之端部;被證7已揭露接頭(3)設有嵌入管段(31)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管塞部31。故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可結合被證6及被證7達到系爭專利接頭元件30係具有 一管塞部31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10內形成組裝之技術。 4之要件4D「該接頭元件30係於編織外管 20表面配合套有一彈性套環32,藉以將編織外管20及彈性 內管10束緊固定於管塞部31上」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 一編織扁平軟管12,具有內部結構169,內部結構169設 置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內部一連接耦聯器17,係配合 組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端部」、被證7 之「當水管(2)與其接頭(3)結合時,於結合部位外套加一護 套(34),藉以將水管(2)束緊固定於嵌入管段(31)」技術內容 所揭露。被證7之護套(34)相當於系爭專利關於彈性套環32 之技術特徵,且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被證7之 水管(2)替換為被證6之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 並於接頭(3)與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結合部位 外加一護套(34),將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束緊 固定於嵌入管段(31)上,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述之彈性套環32 將編織外管20及彈性內管10束緊固定於管塞部31上之技 術。 4之要件4E「該接頭元件30係於管塞部31 另設有一連結環體33,並藉由連結環體33加壓固設於編織 4外管20及彈性內管10之端部,藉以將接頭元件30與編織 外管20及彈性內管10連結者」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一 編織扁平軟管12,具有內部結構169,內部結構169設置 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內部一連接耦聯器17,係配合組 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端部」、被證7之 「當水管(2)與其接頭(3)結合時,於結合部位外套加一護套 (34),而於護套(34)15 頁背面圖式所標示A處)」技術內容所揭露。被證7已揭 露連結環體(A),係用以將接頭(3)與水管(2)及護套(34)固 定連結者,故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被證7之水 管替換為被證6之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並利 用連結環體(A)加壓固設於將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 12與接頭(3)之嵌入管段(31)連結處,相當於系爭專利關於 連結環體33之技術特徵。 4之要件4F「該接頭元件30係為一快速接 頭者」技術特徵,為被證7之「該接頭(3)之另端係為快速 連接環(32)可與水龍頭結合」及被證8之快速接頭所揭露, 其中被證8之應用領域與系爭專利同為應用於園藝、田園用 水管的快速接頭,且其名稱及圖式與系爭專利之快速接頭相 同,該產品上架日期即96(2007)年10月7日遠早於系爭 專利之申請日(101年8月23日),足證系爭專利之「快 速接頭」技術特徵早已被揭露。 4所揭示內容,在參考被證6、 被證7及被證8之內容後,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可輕易完成,確實可說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6、9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7之要件7A、7B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內 5部結構169、編織扁平軟管12所揭露,同前系爭專利請求 項4之要件4A、4B所述。 7之要件7C「一接頭元件30,該接頭元件 30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10及編織外管20之端部,且該 接頭元件30係具有一管塞部31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10內 形成組裝」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一連接耦聯器17,係 配合組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端部」、被 證9之「揭露進水頭2131頁背 面圖式所標示B處)」技術內容所揭露。被證6之連接耦 聯器17相當於系爭專利關於接頭元件30之技術特徵,並已 揭露連接耦聯器17,係配合組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 平軟管12之端部,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述之接頭元件30係配 合組設於彈性內管10及編織外管20之端部;而被證9已揭 露進水頭21具有管塞部(B),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管塞部31 。故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結合被證6及被證9達到系 爭專利所述接頭元件30係具有一管塞部31並配合塞入彈性 內管10內形成組裝之技術。 7之要件7D「該接頭元件30之管塞部31 係形成連續之鋸齒狀表面者」技術特徵,為被證9進水頭2 1之管塞部(B)所明確揭露。 7所揭示內容,在參考被證6及 被證9之內容後,為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 確實可說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4、7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 財局)提起舉發,智財局審定結果認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原 告不服提出訴願,經濟部亦已於105年8月4日駁回訴願, 有該訴願決定書(被證10)附卷可參,併此敘明。 6三、原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4、7是否有應撤銷事由」之主張: 6至8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4之「編織外管、接頭元件及彈性內 管」技術特徵,早已由被證6所揭露,惟詳觀被證6專利說 明書第14頁第2段及其圖26,該扁平軟管12具有內部結 構169,該內部結構169在編織扁平軟管的無負載、即退捲 或退繞狀態頂壓編織扁平軟管的織物,尤其是基本圓形的橫 截面,由此避免編織扁平軟管形成彎曲;又透過排空裝置的 側面板166、167用於使編織扁平軟管12與內部結構169 頂壓到一起,由此可以使編織扁平軟管12以扁平狀態捲繞 或折疊。是故,被證6已清楚表示編織扁平軟管12係呈扁 平狀並包覆內部結構169,且圖26也未見編織扁平軟管12 在未受壓力的情況下會形成皺摺狀,另一方面也無從得知兩 者間之長度關係,僅能由圖26得知其編織扁平軟管12與內 部結構169之長度係為等長;而且其內部結構169的彈性也 僅提供水流經過後之徑向延展,並不具有軸向拉伸之狀態, 而不具彈性。反觀系爭專利之編織外管20,其內徑大於彈 性內管10,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10外,且該編織外管20 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20於拉伸展開 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10之原始長度長。由上述比對即能 發現系爭專利與被證6之結構明顯不同,被證6之編織扁平 軟管12與內部結構169之長度相等,且未受力時也不會呈 現皺摺狀,更不會產生長度上的變化;而系爭專利之彈性內 管10經水通過後不僅會徑向擴張,另一方面還會軸向延伸 其長度,進而同步將編織外管20之皺褶狀撐開延展,顯見 二者之差異性。 4之「連結環體」技術特徵,已由被 7證7所揭露,然查,被證7之護套34並未說明其具彈性, 僅為增加水管2外之壁厚,亦可能是透過外力施壓而將水管 2緊箍於接頭3外,雖被證7第9圖之護套34外框另設有 一環體,但該環體是透過螺鎖方式組設於快速連接環32底 部外周之外螺紋段,為接頭3之另一實施例,雖然可提供水 管2及護套34與崁入管段31之迫緊狀態,但結構組成具有 一定難度及複雜性,進而增加接頭3之製作成本。反觀系爭 專利之彈性套環32係透過自身之彈性係數將編織外管20及 彈性內管10與接頭元件30之管塞部31束緊固定,而且該 連結環體33係概呈帽蓋狀,並具有一穿孔提供接頭元件之 30之管塞部31通過,當利用連結環體33加壓迫緊接頭元 件30與彈性內管10以及編織外管20形成定位時,僅透過 加壓即可包覆固定於編織外管20外,進而將編織外管20、 彈性內管10迫緊固定於接頭元件30之管塞部31,且該連 結環體33之包覆位置更包含有管塞部31的上端緣。藉由上 述比對即能發現系爭專利與被證7之結構明顯不同,尤其是 彈性套環32及連接環體33的差異性,雖被證7有與系爭專 利相似的迫緊狀態,但其整體結構及組成仍具有極大的差異 。 8之照片僅能得知該「3分奶嘴快速接頭」產 品之外觀,並無法得知其內部結構及組成技術,不能作為證 明與系爭專利內部結構相同之依據。 6、9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編織外管、接頭元件及彈性內管」 已由被證6所揭露之質疑,同前所述;又被證9之進水頭21 固與系爭專利之管塞部一樣具有連續鋸齒狀表面,惟被證9並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彈性內管、皺摺狀之編織外管、 8利用接頭元件將內、外管組裝成伸縮式水管之結構,故被證9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56頁): M444454號「伸縮式水管結構」(即系爭專利 )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2年1月1日至111年8月22 日止,系爭專利請求項共8項,請求項1為獨立項,餘為附 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3,包含請求項1、2 、3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2業經原告於103年 10月31日自行更正刪除;系爭專利請求項3、5、6、8於1 04年1月21日因被舉發成立而撤銷。系爭專利請求項4、7 經智財局於105年2月18日處分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momo購物網購得之「多功能彈力伸縮水管清潔組(3 公尺)」(即系爭產品),係被告威鵬公司販售之產品。 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 五、經兩造協商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157頁): 6、7、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 進步性(即違反99年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 6、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 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頁之先前技術第7行至第12行所載 ,習知水管本體40(系爭專利第8圖,如附圖1所示)係 利用管體環繞形成渦捲狀而具彈性可被拉伸使用,而當使用 9者使用後欲回彈集收時,該水管本體40無法完全順著渦捲 狀而逐漸回彈集收,造成水管本體40容易纏繞、糾結,進 22頁)。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係揭示一種伸縮式 水管結構,其包含:一彈性內管10、一編織外管20以及一 接頭元件30,該編織管體係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10外,並 將編織外管20集中與彈性內管10同長形成皺摺狀,再於彈 性內管10及編織外管20之端部配合組設有接頭元件30; 藉由彈性內管10使水管可被延伸使用,增添水管可噴撒使 用的距離,並利用編織外管20不具彈性的特性限制彈性內 管10拉伸的長度以及所能撐張之管徑大小,防止彈性內管 10被過分拉扯而斷裂或是因水壓撐張而爆開破裂之情事發 生,增添結構使用之安全性,且使用後藉由彈性內管10縮 回時,其水管即藉由彈性內管10順勢回彈縮回,降低水管 21頁)。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末2行至第5頁第9行所載,藉由 彈性內管10使該水管可被延伸使用,增添水管可噴撒使用 的距離,並利用編織外管20不具彈性的特性而限制彈性內 管拉伸的長度,防止彈性內管10被過分拉扯而斷裂之情事 發生,且使用後藉由彈性內管10縮回時,其水管即藉由彈 性內管10順勢回彈縮回,降低水管容易纏繞糾結之疑慮; 因彈性內管10係受編織外管20包覆限制,當開水使用並使 彈性內管10之管徑受水壓而逐漸撐張擴大時,係順勢將呈 皺摺狀之編織外管20撐張延展,並藉由編織外管20限制彈 性內管10所能撐張之管徑大小,有效防止彈性內管10因水 10壓撐張而爆開破裂之虞,增添結構使用之安全性( 第22頁背面至第23頁)。 2圖係該水管結構之立體分解圖、第 3圖係該水管結構之剖面圖、第4圖係該水管結構之使用狀 態圖(如附圖1所示)。 系爭專利於103年10月31日更正後有效之申請專利範圍共 計2個請求項,為請求項4與請求項7。而原告主張受侵害 之系爭專利請求項4、7的內容如下: 1(刪除): 一種縮式水管結構,其包含:一彈性內管,該彈性內管係 具適當長度,並具有一彈性係數可被延展伸縮者;一編織 外管,該編織外管內徑係大於彈性內管,並配合套覆於彈 性內管外,且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 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 長;一接頭元件,該接頭元件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及編 織外管之端部,且該接頭元件係具有一管塞部並配合塞入 彈性內管內形成組裝。 2(刪除):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伸縮式水管結構,其中, 該接頭元件係於編織外管表面配合套有一彈性套環,藉以 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束緊固定於管塞部上。 3(刪除):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伸縮式水管結構,其中, 該接頭元件係於管塞部另設有一連結環體,並藉由連結環 體加壓固設於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之端部,藉以將接頭元 件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連結者。 114: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伸縮式水管結構,其中, 該接頭元件係為一快速接頭者。 7: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伸縮式水管結構,其中, 該接頭元件之管塞部係形成連續之鋸齒狀表面者。 6為98年11月4日公告之中國第101569885A號「具 有集成的編織扁平軟管的高壓清潔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年8月2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 先前技術: 6技術內容: 依被證6專利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4行至倒數第3行、第 14頁第5行至第11行所載及其圖16至18、圖26,被證 6所載之具有集成的編織扁平軟管的高壓清潔機,其係包 括一編織扁平軟管12,其藉由連接耦聯器17與水源(水 龍頭)相接,該編織扁平軟管12內部具有帶彈性的內部 結構169309頁、第312頁背面、第315頁 背面至第316頁、第317頁)。 6主要揭露之圖式:圖16、26(如附圖2所示)。 7為93年5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88773號「水管暨 其接頭改良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1年8月2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7技術內容: 依被證7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14行至第20行所載,被證 7揭示一種水管暨其接頭改良結構,其係包含一圓管狀之 水管2,其一端處接設一接頭3,該接頭3設有一嵌入管 12段31可嵌入至水管2管內結合,而該接頭3之另端係為 快速連接環32以可與水龍頭結合;當水管2與其接頭3 結合時,於結合部位外套加一護套34326頁 )。 7主要揭露之圖式:第五圖、第九圖(如附圖3所示 )。 8為96年10月7日上架販售之「:)婷婷的店:)台灣製- 庭園家用水管3分奶嘴快速接頭」產品之網路拍賣頁面(ht 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00000000000000#auc,本院 332頁正、背面),該產品之公開日(上架時間:00 00-00-0000:38:36)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年8月23日 ),且兩造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可視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 8技術內容:係一種用於連接水管與水龍頭之快速接 頭。 8產品拍賣頁面及主要照片(如附圖4所示)。 9為94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281109號「塑製 模組引水接頭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1年8月2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9技術內容: 依被證9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被證9係一種塑製模組 引水接頭,尤指一種用於模具上供引水快速連接操作之管 接頭結構改良設計,主要將整個引水接頭設由塑性成型, 其以一階級狀環管為接頭本體10,較細管徑一側管面環 列等分間隔之錐形穿孔11,供穿置活動滾珠12,配合彈 簧件13、17及套管由外側罩覆,經由穿置套管14的伸縮 移位,達到滾珠的內外滑動,方便與模具水接頭做簡便的 13337頁背面)。 9主要揭露之圖式:第二圖(如附圖5所示)。 6至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3,又請求項3依附於請 求項2、請求項2則依附於請求項1,故解析請求項4之 要件時除請求項4記載之技術特徵外,尚應包含請求項1 至3之技術特徵,而將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要件解析為: 要件4A:一種伸縮式水管結構,其包含:一彈性內管 ,該彈性內管係具適當長度,並具有一彈性係數可被延 展伸縮者; 要件4B:一編織外管,該編織外管內徑係大於彈性內 管,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外,且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 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 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 要件4C:一接頭元件,該接頭元件係配合組設於彈性 內管及編織外管之端部,且該接頭元件係具有一管塞部 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內形成組裝; 要件4D:該接頭元件係於編織外管表面配合套有一彈 性套環,藉以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束緊固定於管塞部 上; 要件4E:該接頭元件係於管塞部另設有一連結環體, 並藉由連結環體加壓固設於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之端部 ,藉以將接頭元件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連結者; 要件4F:該接頭元件係為一快速接頭者。 4要件4A、4B之「一種伸縮式水管結構 14,其包含:一彈性內管,該彈性內管係具適當長度,並 具有一彈性係數可被延展伸縮者;一編織外管,該編織 外管內徑係大於彈性內管,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外, 且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 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技 術特徵,由被證6圖26317頁)及其說明 書第14頁第2段記載「…編織扁平軟管12具有內部結 構169,它設置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內部。內部的 結構169是彈性的並且例如可以是塑膠軟管,尤其是由 彈性體或橡膠製成。內部結構169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 無負載、即退卷或退繞狀態頂壓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 ,尤其是以基本圓形的橫截面。由此避免編織扁平軟管1 2形成彎曲。由於內部結構169也可以使編織扁平軟管1 2有利地承受微小的負壓,而不會折疊。排空裝置165的 側面板166,167用於使編織扁平軟管12與內部結構169 頂壓到一起,由此可以使編織扁平軟管12以扁平狀態捲 繞或折疊。」(312頁背面),及被證6說 明書第4頁發明內容第3段記載「…由於編織扁平軟管 的柔韌性使編織扁平軟管起到壓力緩衝器的作用,由此 減少在斷開時來自水管的壓力衝擊。同時使編織扁平軟 管形成用於具有變化的水源域的蓄水器。由此能夠實現 這一點,因為編織扁平軟管是彎曲鬆弛的。由此避免在 軟管中形成負壓,它可能導致泵轉換到抽吸運行。」( 307頁背面)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彈 性內管」及「編織外管」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被證6之「 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技術內容。另 由上述被證6記載之內容可知,被證6之編織扁平軟管1 152是彎曲鬆弛的,而內部結構169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 「無」負載、即退卷或退繞狀態「頂壓」編織扁平軟管1 2,避免編織扁平軟管12形成彎曲,而內部結構169「有 」負載時能夠頂壓編織扁平軟管12,可使編織扁平軟管 12承受微小負壓撐頂而不折疊;而排空裝置165則藉由 其側面板166、167將編織扁平軟管12與內部結構169一 同壓平,而使編織扁平軟管12以「扁平狀態」捲繞或折 疊,便於收納。承上可知,被證6僅揭示未被內部結構1 69頂壓之編織扁平軟管12是彎曲鬆弛於承受微小負壓時 不會折疊,其並未揭示編織扁平軟管12在鬆弛的狀態下 是「集中形成皺摺狀」,且編織扁平軟管12彎曲鬆弛時 並未必然「集中而形成皺摺」。此外,被證6並未揭示 編織扁平軟管12與內部結構169之長短關係,是難以思 及編織扁平軟管12未受力時將集中而呈現皺摺狀之態樣 ,故被證6並未揭露編織扁平軟管12集中形成皺摺狀, 以及編織扁平軟管12展開後之長度較內部結構169之原 始長度長之技術特徵;又被證7、8亦無揭示具有編織外 管結構之水管,是以,被證6至被證8皆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4「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 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 度長」之技術特徵。 4之要件4C「一接頭元件,該接頭元件 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及編織外管之端部,且該接頭元 件係具有一管塞部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內形成組裝」之 技術特徵,由被證6圖17315頁背面)及 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4行至倒數第3行記載:「…編織 扁平軟管12具有用於與接頭5連接的連接耦聯器17。編 16織扁平軟管12的第二端與水源、例如水龍頭連接。…」 之內容309頁),可知系爭專利之「接頭 元件」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被證6之「連接耦聯器17」技 術內容;被證6雖未直接揭露系爭專利「接頭元件係具 有一管塞部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內形成組裝」之技術特 徵,惟由被證6圖17中編織扁平軟管12與連接耦聯器1 7315頁背面),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思及連接耦聯器17係以一管 塞部與編織扁平軟管12及其內部結構169連接並組裝, 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接頭元件」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 被證6「連接耦聯器17」之技術內容。 4要件4D、4E之「該接頭元件係於編織 外管表面配合套有一彈性套環,藉以將編織外管及彈性 內管束緊固定於管塞部上;該接頭元件係於管塞部另設 有一連結環體,並藉由連結環體加壓固設於編織外管及 彈性內管之端部,藉以將接頭元件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 管連結者」技術特徵,由被證7331 頁背面)及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3行至倒數第5行記載 「…於該水管(2)一端處可以接設一接頭(3),該接頭(3)設 有一嵌入管段(31)可嵌入至水管(2)管內結合…當水管(2) 與其接頭(3)結合時,則管內壁之凸肋(22)係與該接頭(3) 之對應嵌合槽(33)嵌結,最後於結合部位外套加一護套(3 4)」之技術內容326頁),顯見系爭專利之 「接頭元件」、「編織外管」「彈性套環」、「管塞部 」及「連結環體」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被證7之「接頭(3) 」、「水管(2)」、「護套(34)」、「嵌入管段(31)」及「 第九圖護套(34)外側之連結環體」技術內容。惟被證7並 17未界定該護套(34)外側之連結環體之功能及作用,僅能從 第九圖得知該連結環體之內環具有螺紋,係對應螺設於 嵌入管段(31)和快速連接環(32)間之螺紋部(未編號), 但無法知悉該連結環體是否加壓固設於水管(2),且被證7 並無教示利用護套(34)外側之連結環體加壓之技術內容; 又被證6、8亦無揭示連結環體之結構,是被證6至被證 8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藉由連結環體加壓固設於 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之端部,藉以將接頭元件與編織外 管及彈性內管連結者」之技術特徵。 4要件4F之「該接頭元件係為一快速接 頭者」技術特徵,由被證7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1行至 倒數第10行記載「…而該接頭(3)之另端係為快速連接環 (32)326頁), 顯見系爭專利之「接頭元件」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被證7 之「接頭(3)」技術內容,被證7直接揭露該接頭(3)為快 速連接環(32);又被證8亦揭露一種用於連接水管與水龍 332頁正、背面),是系爭 專利請求項4「該接頭元件係為一快速接頭者」之技術特 徵,已揭露於被證7、8之技術內容。 6至被證8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該編 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 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及「藉由 連結環體加壓固設於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之端部,藉以 將接頭元件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連結者」之技術特徵 ,亦不具有該技術特徵之相應功效,即便組合被證6至 被證8所揭露之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亦難以據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創作,故被證6 18至被證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 性。 內容已由被證6所揭露、「連結環體」、「快速接頭」 之技術內容已由被證7所揭露;又被證5「系爭專利與 先前技術之比對分析報告」第8頁至第9頁載稱,被證6 編織扁平軟管具有彈性的內部結構169,當該編織外管 在未受力的狀況時會形成皺褶狀,被證7第九圖可以清 楚看見護套34外部設置與系爭專利相同的連結環體云云 。惟查:誠如前述,被證6僅揭示內部結構169在編織 扁平軟管12的無負載、即退卷或退繞狀態頂壓編織扁平 軟管12的織物,使編織扁平軟管12有利地承受微小的 負壓,而不會折疊,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無法由 被證6直接無歧異知悉編織扁平軟管12比內部結構169 長,因而在未受力的狀況時會形成皺褶狀;而被證7僅 以第九圖揭示一於護套34外側設置連結環體,但由該第 九圖之連結環體螺設於嵌入管段31和快速連接環32間 之螺紋部,無法知悉該連結環體是否加壓固設於水管2, 故被證7之連結環體實質上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連結環體之技術特徵。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6、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 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1,故解析請求項7之要 件時除請求項7記載之技術特徵外,尚應包含請求項1之 技術特徵,而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要件解析為: 要件7A:一種伸縮式水管結構,其包含:一彈性內管 ,該彈性內管係具適當長度,並具有一彈性係數可被延 19展伸縮者; 要件7B:一編織外管,該編織外管內徑係大於彈性內 管,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外,且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 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 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 要件7C:一接頭元件,該接頭元件係配合組設於彈性 內管及編織外管之端部,且該接頭元件係具有一管塞部 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內形成組裝; 7D:該接頭元件之管塞部係形成連續之鋸齒狀表 面。 7之要件7A至7C「一種伸縮式水管結構 ,其包含:一彈性內管,該彈性內管係具適當長度,並具 有一彈性係數可被延展伸縮者;一編織外管,該編織外管 內徑係大於彈性內管,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外,且該編 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 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一接頭元件, 該接頭元件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及編織外管之端部,且 該接頭元件係具有一管塞部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內形成組 裝」之技術特徵,其內容與請求項4要件4A至4C相同 ,其「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 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未 被被證6所揭露之理由同前;又被證9為一種引水接頭, 並未揭示水管結構,是被證6、9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7「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 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之 技術特徵。 7之要件7D「該接頭元件之管塞部係形 20成連續之鋸齒狀表面者」之技術特徵,由被證9第一圖至 335頁正、背面)可知進水頭一端之 管塞部具有連續之鋸齒狀表面,是系爭專利請求項7「該 接頭元件之管塞部係形成連續之鋸齒狀表面者」之技術特 徵,已揭露於被證9之技術內容。 6、9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該編織外 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 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之技術特徵,亦不 具有該技術特徵之相應功效,即便組合被證6、9所揭露 之技術,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難以據以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創作,故被證6、9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至被告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7「編織外管、接頭元件及彈 性內管」之技術內容已由被證6所揭露,而「接頭元件之 管塞部形成連續之鋸齒狀表面」之技術內容已由被證9所 揭露;又被證5「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之比對分析報告」 第8頁至第9頁載稱,被證6編織扁平軟管具有彈性的內 部結構169,當該編織外管在未受力的狀況時會形成皺褶 狀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7「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 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 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之技術特徵未被被證6、9所 揭露之理由,已如前述。是以,被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6至被證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4不具進步6、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本件損害賠償請求相關之損害額計算 、排除侵害範圍等,需進一步審理,並以上開判斷為前提, 爰先為中間判決如主文。 21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獨立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佳蘋 22附圖1(系爭專利之圖式): 第2圖:該水管結構之立體分解圖第3圖:該水管結構之剖面圖 第4圖:該水管結構之使用狀態圖第8圖:習知水管 23附圖2(被證6之圖式): 附圖3(被證7之圖式): 24附圖4(被證8之拍賣頁面、主要照片): 附圖5(被證9之圖式):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