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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

專利權權利歸屬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孟真律師
被告
蔡文裕
被告
心誠鎂行動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傑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胡培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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