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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靜雯

聲請人
游祥貴
相對人
東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等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桃園地方法院調取其稅務網路資料明細表,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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