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聲 請 人 余承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周永暉、簡信立、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浩堯等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訴請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車站及工程承包商即相對人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償還侵害著作權益事件(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本應於上訴時繳交訴訟費,但伊經商失敗,失業多年,生活因難且無積蓄,目前亦無固定收入,又須扶養就讀國民小學之子女二人,平常依靠友人資助,原審訴訟費用,也是友人代借款項,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上訴費用,又伊雖受原審敗訴判決,惟係因原審怠於查證,伊必有有勝訴之望等語,並據其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執行命令、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 三、經本院審酌其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資料,並無任何財產,是其確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其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